2021年10月,王珞丹被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30.96萬元。該案件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原告方訴稱,王珞丹購買的
昌平區某別墅進行改造,在未取得
國有土地使用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許可證的情況下,由其父親王衛星代錶王珞丹將該
工程發包給原告,雙方於2012年12月5日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後,王珞丹方遲遲未組織驗收。裁判結果為原告與王衛星於2012年12月5日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王珞丹、王衛星於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30.96萬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