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發包

以合同形式委託工作的活動

工程發包是指建設單位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採用公告或邀請書等方式提出項目內容及其條件和要求,約請有興趣參與競爭的單位按規定條件提出實施計劃、方案和價格等,再採用一定的評價方法擇優選定承包單位,最後以合同形式委託其完成指定工作的活動。建築工程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兩類。

主要特點


工程發包模式確定了業主與其他項目參與方之間的關係和相應的合同安排。不同的發包模式適應項目特性的功能不同,所反映出的合同關係和各參建方之間的職責的不同。建築市場發展到現在,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出現了多種發包模式,發包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的建設速度、成本、質量和合同管理方式,不同的發包模式的特點不同,適用範圍不同。採用不同的發包模式,其技術經濟效果差異很大。業主在選擇發包方式時,需要考慮到各方的因素,謹慎的進行決策。

模式分類


目前,國內主要存在的發包模式有:①設計-招標-施工模式(簡稱:DBB模式);②工程總承包模式(DB模式,EPC模式);③建築工程管理模式(簡稱:CM模式);④設計-管理模式(DM模式)。
設計-招標-建造模式(DBB)
設計-招標-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簡稱DBB)為傳統的工程發包模式,指業主在發包時將建設程序中包括設計、施工、管理,分別分發給不同的承擔單位。在該模式中,可行性研究完成後業主委託設計單位設計,然後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將工程按專業工程、分部分項等分成若干標段後分開招標,以選擇合適的承包商來施工。DBB模式採用的密封開標、競爭性最低價響應等採購方式對於降低施工費用、預防腐敗的效果,在公共工程領域,這一建設發包模式被廣泛採用。這種發包模式是國際上使用最廣泛的模式,主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中標人,便於業主通過競爭性選取費用低、實力強的中標人,業主在招標以前對項目的評估會優先選擇資質過硬的評估單位進行,可以確保評估的準確性。
DBB模式的缺點也比較明顯,主要為:①該模式是按一定的順序,分別進行工程項目的設計、招標、施工,導致工程的建設周期很長,投資難以控制;②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係,彼此之間交流較少,很容易形成設計變更,造成工程成本、工期的增加;③由於業主可能需要進行多次組織招標工作,直接經由業主簽訂合同數量的增加,不但使業主的組織協調工作大量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還增加了由於多次招標而產生的交易成本;④該模式下業主協調和管理任務較重,要求業主應具備較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也需要在項目管理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上具有較高的水平。
工程總承包模式
工程總承包模式是為了適應工程項目的多變性和複雜性而產生的。在這種模式下,總承包公司與業主簽訂合同,承擔工程建設中需要設計方和施工方完成的任務,並為整個工程建設的各個方面負責。根據總承包公司承擔責任的範圍不同,可將其分為兩類:設計-施工(DB)總承包;設計-採購-施工(EPC)總承包模式。

DB模式

DB模式Design-Building方式的簡稱,這一方式是為解決設計施工脫節缺點而發展的一種新方式。在這種模式下,發包人與DB承包商簽訂合同,由總承包商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採用這種模式,發包人只需選擇適合建設工程的DB總承包商即可,減少了發包人的責任和任務量;發包人可以選擇將整個項目委託給DB總承包,或是將某一個子項目委託給一家總承包單位。DB方式主要的優點為:①有效的解決了設計與施工方之間相互推諉責任的問題,使雙方可以更好的投入到工程建設中,形成了一個單一的權責界面。②設計方和施工方相互配合,邊設計邊施工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了工程建設的時間,可以有效縮短工期。③DB模式中總承包商要對工程質量全面負責,而由總承包商組織的設計和施工單位必將把注意力集中在工程建設當中,有利於整合團隊資源,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程質量。④在DB模式下,設計方和施工方的充分結合,使設計人更能理解施工人的想法,施工單位也能對設計中不合實際的地方及時的提出改進建議,從而降低工程成本。
DB方式存在的主要問題:①與傳統的發包模式相比,投標競爭性較低,由於DB總承包商傾向於有限競爭性,可能導致有實力的承包商未能中標。②DB總承包商的單一責任界面會造成承包商過度的介意成本而忽視了較好的設計或施工方案。③業主對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參與程度較低,對工程的控制力會減小。④對DB總承包商的要求比較高,當經驗不足的承包商做出錯誤的決策時,很難及時改正。
EPC模式
EPC方式是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的簡稱,即“設計-採購-施工”方式,其本質為DB的衍生方式。EPC總承包模式的具體涵義是:建設工程發包商可以將建築工程從設計到設備安裝調試的整個過程或是其中的某些子項,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商來完成。建設過程中,發包人對工程的控制減弱,由EPC總承包商為工程的投資、進度、質量及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狀況向業主負責,業主最終所期望的是滿足其要求的工程實體。EPC模式可以看作是DB模式的衍生,除了和DB模式一樣具有權責明確、縮短工期、保證質量的優點外,業主承擔了更小的風險。業主不需要關注工程建設過程中細節方面的內容,而大部分的工作交給總承包公司來完成,同時責任也轉移到總承包商那裡。
EPC模式和DB模式同樣作為工程總承包模式,但實際上它們之間是有差別的。表現在:①EPC總承包商要承擔比DB總承包商更大的責任。EPC總承包商除了要為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成本等因素負責外,還要對業主要求的正確性負責。②在EPC項目中,承包商要對獲得資料的準確性有一個清晰的判斷。③在合同價格方面,EPC總承包商要有完全確信合同價的正確性和充分性。
EPC模式也存在其自身的缺點:①基於上述EPC承包商在合同價格及風險承擔方面的特點,對於業主來說,EPC項目給出的雖然是固定總價,但承包商對工程項目給出的報價會偏高,不利於節約工程成本。②該模式承包商承擔的風險過大,承包商除了承擔建設過程中的風險,還要承擔承包商不能預見的風險。若是承包商出現問題,工程項目很難繼續實施。③EPC項目合同簽訂以後,業主和承包商的身份得到了互換,業主對項目的控制大大減弱。

CM模式

CM方式是construction-management的簡稱,代表的是建設與管理的模式。其指導思想是採用“邊設計、邊施工”的方法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在該模式中,設計方和施工單位,包括業主和CM經理組成一個小組,設計方的任務主要是工程設計,設計方工作過程中,為了控制工程投資成本,CM經理可以就設計問題提出合理的建議。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要受到CM經理的監督,CM經理在小組中承擔著一個協調的工作。
CM方式主要優點為:①CM模式最大的特點就是採用了“快速路徑法”,主要思想是設計和施工的同步進行,所以最大的優點是縮短建設工期。②CM經理作為業主的諮詢和代理,最主要的作用是協調參建各方之間的關係,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及時溝通各方意見,擺脫了單純的按圖施工的方式,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議,有利於工程建設。③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相互協調,有利於提高工程質量;④在該模式下,發包人較早的引入了CM經理,雖然是CM公司代業主進行管理,但業主也能通過CM公司實現對工程項目的控制。
當然,CM方式也有其局限性:①CM模式對項目的自身屬性要求比較高。這種模式並不是對所有的工程建設項目都合適的,只有部分項目如:項目比較複雜,技術難度大,最主要是不能等到設計完成之後再進行招投標、施工的項目。②該模式下引入了CM經理,用以協調設計單位和承包商,所以對CM經理要求比較高,需要是高素質的專業人員;③業主把大部分的工作交給了總承包商,而承包商對工程的各項特性不清楚,對業主的需求也不明確,所以對承包商來說,很難給出一個確定的價格,這是業主需要承擔的最大風險。

DM模式

設計-管理模式(Design-Manage)可以被看作為CM模式與設計—建造模式的組合,由於該模式的運用較少不屬於經典的發包方式,但在某些特定的環境下,DM模式比較適合工程項目。設計-管理模式的優勢在於可以對總包或是分包採用階段式發包的方式,選取最優的承包商,加快工程進度。在該模式下,
引入DM公司負責工程設計,能力相對較強,可以減少設計變更,充分發揮其設計優勢。但是,該模式作為CM與DB模式的結合,缺點也比較明顯:①DM公司需要對眾多的承包商負責,這就對DM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經驗要求比較高;②業主主要對DM公司負責,而對於工程的直接控制減弱,要求業主有較強的宏觀監管能力;③DM模式下命令源不一,承包商要受業主和DM公司的雙重指揮,對承包商進行工程建設不利。

應用決策


建築工程發包的評標、定標是施工招標的關鍵環節,加強這一環節的管理,保證評、定標工作的公正性,對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有著重要的意義。在有些建築工程中,如“旺地”商業大廈的建設,學校教學樓的建設,重點工程的建設等,對工期要求極其嚴格甚至苛刻,如不按期交付使用,將會嚴重影響建設單位的經濟效益,甚至對整體社會造成極大的不利影響和損失。遺傳演演算法是一種并行啟髮式隨機搜索優化演演算法,目前已成功地應用於理論及工程技術等各個領域,並體現了其強大的解決優化問題的能力。
針對一類工期要求較嚴格的建築工程,本文以“市場價格”和“合理最短工期”為目標,建立了0-1整數規劃模型,並在一個8000m的框架教學樓工程的發包決策中,應用“嵌入模糊決策的遺傳演演算法”進行了實踐。實踐中知道建築招標整數規劃模型的建立和相關規則的量化評價標準的確定,增強了發包單位決策的科學性、客觀性,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減少了干擾因素,有較高的推廣價值和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