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鴨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雙鴨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雙鴨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主要職責


(二)負責監測全市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國家及省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全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市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全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承擔全市水庫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
(七)承擔組織編製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振興老工業基地、區域協調發展及資源型城市轉型、促進區域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全市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製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市級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市級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
(九)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製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相關工作。
(十一)起草涉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有關規範性文件。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
(十二)組織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全市交通戰備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三)擬訂全市能源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制定全市中長期煤炭、電力、新能源等各能源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能源各專項規劃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其它行業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業管理;負責能源行業的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重大示範工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能源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保障,負責能源預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十四)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市振興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價格工作方針政策;制定全市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價格改革實施方案;擬訂全市價格調控目標;負責全市價格宣傳工作。
(十六)承擔全市價格調控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建立全市價格監測體系;監測、預測、分析全市價格總水平變化情況;發布價格信息和價格公告;根據市場價格動態,提出運用價格調節基金等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市場、穩定價格的措施和建議,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十七)擬訂地方性價格管理的規章制度草案;監督指導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受理價格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複查、複核價格信訪事項。
(十八)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制定市管商品價格和收費價格、作價原則和辦法;必要時向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採取提價申報、調價備案、差率控制、最高限價和最低保護價等價格干預措施,制定應急預案,遏制價格突發事件;制定市管經營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發放、審驗《收費許可證》。
(十九)組織指導全市價格和收費監督檢查工作;明確實施檢查的法律法規依據和政策界限,協調解決檢查中跨區域的價格違法案件,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違法案件;監督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價格行政執法情況;開展價格社會監督和公共服務工作。
(二十)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農產品、工業品和重要服務項目成本調查;承擔對市管商品和服務價格定價成本監審工作;按規定負責全市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預受理工作;負責涉案物價格鑒證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市物價系統業務培訓工作。
(二十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在市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領導下,積極扶持我市主要副食品生產基地建設,應對突發性價格變化,切實穩定市場價格。
(二十二)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和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和收費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本市與鄰市之間、市級業務部門之間、縣區之間、縣區與部門之間的價格爭議。
(二十三)承擔反價格壟斷執法責任。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省物價監督管理局的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法進行反價格壟斷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二十四)負責歸口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完成市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衛、保密、檔案管理、信訪和政務信息等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審計、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科(政策法規科)
監測分析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對策建議;組織研究並提出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組織研究經濟發展、改革開放和國際經濟的重大問題;承擔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等工作。組織或參與起草有關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本市的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負責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有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
(三)綜合改革和收入分配科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提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議;指導經濟體制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編製和實施相關建設規劃;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的重大問題。
(四)固定資產投資科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調控政策、措施建議;提出全市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安排國家、省撥款的建設項目,安排市本級的財政性建設資金和投資計劃;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科
綜合分析國際資本動態及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狀況;提出全市利用外資的戰略、規劃,研究協調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有關政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和備選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負責申報農業發展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工作。
(六)地區經濟科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重大政策;協調地區經濟發展,推動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製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銜接平衡地震、土地、測繪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負責審核環境綜合整治、環保基礎設施項目。編製以工代賑計劃;承擔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七)振興發展科
組織擬訂全市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相關重大問題;提出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並協調實施。承擔市振興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 農村經濟科(移民辦)
綜合分析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銜接平衡農、林、水利、畜牧業、氣象等發展規劃、計劃、政策和政府投資項目,提出重大項目布局並協調實施;負責指導全市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申報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組織申報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稽查、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髮放和項目實施;負責移民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九) 交通運輸科
研究交通運輸發展的狀況,提出全市交通運輸發展戰略、規劃和體制改革建議;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擬訂促進交通運輸技術進步的政策,對交通運輸現代化實施宏觀指導,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規定許可權內的交通運輸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的審查意見;提出交通運輸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審核意見。
(十) 產業協調科(高技術產業科)
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提出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產業協調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提出並組織協調跨地區、跨行業以及需要全市綜合平衡的重大生產力布局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承擔工業領域重大項目審核的相關工作,組織審核、申報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核、申報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項目。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政策、重點領域和相關建設項目;做好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優化配置高技術產業發展資金;組織申報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推動產業結構化升級。
(十一)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科
綜合分析全市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製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承擔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十二) 社會發展科
提出全市社會發展戰略,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經貿和財政金融科
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相關工作;擬訂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擬訂現代物流、糧食流通基礎設施、農產品批發市場、口岸邊貿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提出流通領域基礎設施項目安排意見;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全市糧食政策的擬定;提出糧油、化肥等重要商品市級儲備計劃建議;承擔重要物資綜合管理工作。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組織和監管非上市企業(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牽頭推進產業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負責政府信用貸款項目的規劃、年度貸款使用規劃的編製,並負責篩選、協調監督檢查溝通以政府信用為基礎的金融合作有關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
(十四) 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並指導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
(十五) 項目管理科(項目稽察辦)
負責對全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稽察工作,監督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問題進行處理;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市級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竣工驗收及項目后評價工作;負責全市招投標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稽察,起草本市招投標綜合性政策規定,負責市級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投標方案的核准;管理市級評標專家庫,受理招投標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會同有關部門對招投標違法違規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十六) 能源科
按規定許可權,擬訂能源、電力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的建議;承擔能源裝備、能源國際合作、能源行業節能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擬訂煤炭生產開發規劃;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煤礦新建項目審批或呈報工作;負責大型火電、熱電、抽水蓄能發電和電網建設的管理;按規定許可權,承擔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審核或呈報。
(十七) 價格調控科
負責編製全市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擬定全市價格調控工作實施方案;負責全市價格監督管理法制建設和價格誠信建設工作,負責縣區舉報案件的督辦工作,以及價格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八)行政收費商品價格管理科
負責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生產、生活資料等商品價格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商品價格的政策和調定價方案。負責審驗、換髮《收費許可證》;負責對管理許可權內的商品價格進行調定,協調處理有關價格爭議。
(十九)經營收費管理科
負責全市經營性收費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經營性收費的調定價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範圍內的經營性收費方面管理辦法;負責協調和處理部門之間、行業之間有關經營性收費方面的爭議及業務銜接工作;制定市管經營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二十)價格監督檢查科
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商品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承辦重大商品價格舉報案件;負責對全市市場價格壟斷執法和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監管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各縣區組織實施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收費價格公示制度,進行市場價格檢查。
(二十一)收費監督檢查科
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行政事業收費和經營服務類收費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查處下級政府、市直部門、中省直事業單位,以及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社會團體收費違法案件;承辦重大行政事業收費和經營性收費舉報案件。
(二十二)人事科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幹部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紀檢委(監察科)。按黨章和行政監察條例規定設置,工作職責按有關章程和規定執行。

領導班子


裴振同:雙鴨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