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自由
離婚自由
中國婚姻法保障公民的離婚自由,並不是對離婚自由沒有限制,不是說離就離,准予離婚是有原則的,即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道德規範。在審判實踐中,既要保障離婚自由,又要反對輕率離婚,其目的就是要求雙方當事人慎重對待離婚自由,夫妻間發生矛盾是難免的,雙方都應該珍惜夫妻間的感情,就應該對家庭、對社會負責任。
離婚自由
離婚自由是中國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重要內容。要實現婚姻自由,僅有結婚自由是不夠的,還必須有離婚自由作為補充;二者互相結合,才能構成中國社會主義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社會主義婚姻制度,不僅主張離婚自由,而且從法律上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明確加以保障。有人擔心主張離婚自由會造成離婚增多,助長資產階級思想泛濫;也有人擔心主張離婚自由會給社會帶來一系列後果,如子女的撫養、成長問題。其實婚姻的本質是男女愛情的結合。男女雙方的感情即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升級”,又可以在一定條件下“降溫”,甚至會“消滅”。因此,感情是夫妻關係存續的關鍵。而感情一旦破裂,則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解除這種婚姻關係就十分必要了。遵循婚姻關係這一本質屬性的要求,確認通過離婚的途徑解除婚姻關係,是中國社會主義婚姻制度對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的具體體現。
從中國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看,社會主義制度為男女雙方建立幸福美滿的婚姻家庭,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但由於婚姻的本質屬性以及社會生活條件的限制,還不能制約和杜絕某些婚姻家庭的破裂。隨著社會物質生活的發達,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同時,社會生活條件發生了本質變化,人們對婚姻存在的客觀要求、夫妻感情確立的“籌碼”有了重新的認識。當今社會已出現“確認夫妻感情破裂,首先確定家庭關係是否破裂”的新突破。
處理離婚問題,要從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出發,把社會主義法律關於離婚問題的規定,具體運用到社會實踐中,它的一般表現是: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這一提法完整地表達了中國婚姻法的原則。
離婚自由
中國婚姻法第31、32條規定了離婚的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它表明,中國社會主義社會對待離婚問題,一方面規定了離婚自由;另一方面規定了實現離婚自由要嚴肅認真的運用法律程序,以便合情、合理、合法地處理離婚問題,防止和反對輕率離婚的現象。所以,中國社會主義婚姻制度關於離婚自由的論述是有條件的,是相對的。只有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才保障當事人離婚自由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於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詐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這一規定,體現了中國社會主義婚姻制度,關於離婚問題對“感情確已破裂”做了較為細緻的規範。雖然近期出現“家庭關係已破裂,視為婚姻關係已破裂”的說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規定,是近期指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則。
離婚自由
原告王某,女,28歲,工人,住某廠家屬區。
被告李某,男,30歲,工人,住某廠家屬區。
李某1991年參加工作,王某1992年參加工作,當時雙方互不認識。1993年該廠舉辦舞會,彼此在舞場上認識后開始往來。在交往中王某發現李某愛睡懶覺,早晨上班遲到較多,即向李某指出其錯誤,李某則認為單身漢無人管,當然愛睡懶覺了,今後有了你管就不睡懶覺了。王某也覺得有道理,但未分析李某為什麼睡懶覺,並沒有把李某的這一壞習慣放在心上,即同意登記結婚。婚後王某發現李某有晚上娛樂至深夜的習慣,晚上下班不回家,不是下舞場就是與他人賭博、酗酒、聊天等。而且習慣於背著王某參加一些活動。王某對李某晚上不回家、平時不學習的習慣很反感,每當深夜王某因一天工作而疲倦的熟睡后,李某才興緻勃勃而歸,餘興未消地闖入王某的夢鄉。他給她帶來的不是熱烈歡快的激情,而是極為煩惱的痛苦。長期如此,弄得王某休息不好,身體健康受到影響。婚前李某說有人管了,就不會睡懶覺了,但婚後每當王某問起李某的夜生活時,他就火冒三丈,出言不遜。但王某對這一切都忍著,她覺得作為一個女人已經嫁給這樣一個男人,就湊合著過吧。至於離婚、改嫁之類的事對王某來說簡直太可怕了。她用自己的行動去感動他,而他卻我行我素,王某希望李某在自己的感化下,改變其惡習,但李某認為王某的行為干涉了他的生活,因此雙方開始發生爭吵。鄰居們對他們也有意見,王某在這種情況下通過組織對李某進行批評教育,李某反認為王某告他的狀,雙方由吵架發展到動手打架,為此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李某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並提醒他要珍惜雙方的感情,李某當即表示改正其錯誤,希望王某原諒;據此,法院又做王某的工作,希望王某給他一次機會,王某表示如果李某改正錯誤,可以原諒他。警告李某如果王某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很可能會判決離婚。經過法院調解,夫妻和好回家了。但是李某不但沒有改正其錯誤,反而對王某的忍讓看做是一種軟弱。王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在審理中,李某也認為夫妻感情不好,和好無望,但就是不同意離婚,表示要刁難王某。法院依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准予離婚。而李某在法院對其宣判時還表示不服,要求上訴。
離婚自由
在多年審判實踐中,發現確有此事,有的當事人就夫妻感情確有最高法院規定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現象,但是對方明知雙方的感情已破裂,婚姻關係名存實亡,確認為離婚是丟面子的事情,從形式上不願離婚,還想維持現有的關係;同時社會輿論對離婚訴訟中的原告加以譴責,認為有傷風敗俗之舉。1980年8月26日,彭真同志就婚姻法修改時指出:“由於中國廢除封建婚姻制度時間還不太久。經濟、文化水平還較低,有些社會輿論對提出離婚的一方往往不表同情,問題比較複雜,多年來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掌握大都偏嚴,就反映了這種情況。”彭真同志的這一論述,說明了當今山區農村的社會狀況。作為法院的審判人員,在審判實踐中,必須堅持與封建主義的婚姻制度和習慣勢力做鬥爭。
中國社會主義婚姻制度,是保障離婚自由。但是,反對借離婚自由任意遺棄妻子兒女等破壞家庭的行為。近年來,由於西方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影響,第三者介入的離婚糾紛有所上升,對此,人民法院應嚴肅對待。婚姻關係一旦建立,就應當自覺遵守婚姻道德規範,夫妻雙方互敬、互愛、互諒、互助,不斷發展和鞏固夫妻感情。如果在夫妻生活中,感情確已破裂,就應通過離婚結束婚姻關係,然後再建立新的家庭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喜新厭舊,遺棄妻子兒女,就是而主張“權利”而無視對他人、對家庭、對社會的責任,這就違背了婚姻法,違背了社會主義的婚姻道德。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物質文明的不斷發達,社會的腐敗現象也隨之而來,有的人通過改革開放的政策,大幹一番有了錢,就“包二奶”、養“小妾”;有的人有了權就沾花惹草,但卻忘記了自己同甘共苦的妻子,忘記了活潑可愛的子女,在婚姻家庭問題上,我行我素,並美名其曰這是社會進步,這些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不擇手段,視夫妻、家庭、子女為杯水,從而給社會帶來一系列惡果,雖然中國經過改革開放,社會生活有所進步,但是,就離婚後的一系列後果,社會救濟、福利保障等環節還未完善,因此,輕率離婚,必須堅決反對。
中國出現的“包二奶”、“養小妾”現象尤為嚴重,特別是南方更為“普遍”。具廣東省最高人民法院去年以來嚴厲打擊“包二奶”違法重婚犯罪情況向社會通報:去年該省法院審理一審重婚案件達129起。從法院判處的案件看,“包二奶”違法重婚犯罪活動具有如下特點:一是有配偶又與第三者辦理結婚登記,構成重婚;二是有配偶又與其他婦女非法同居,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三是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其同居,構成重婚罪;四是因重婚而引起殺人、傷害犯罪;五是“包二奶”后,採用種種手段,企圖強佔夫妻共同財產,侵害受害女方權益。出現上述現象,說明人們的思想在發生變化,資產階級的腐朽思想在人們的頭腦里作怪。由此可見,“包二奶”現象給社會、給家庭帶來了巨大危害。
“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是中國處理離婚問題的重要原則。對於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如果繼續勉強維持下去,夫妻雙方不但沒有幸福,反而會增加痛苦。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必須堅持正確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則,同時堅決反對封建主義思想和資產階級的杯水主義思想,反對輕率離婚。
有的當事人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就賭氣離婚,在審判過程中,經過審判人員做工作,調解和好的案件也是佔有一定比例的,因此,在審判實踐中,不但當事人雙方要正確對待離婚問題,而且審判人員也要正確處理好離婚問題,只有這樣才有利於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係的鞏固,才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才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才有利於社會的不斷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