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規製法
市場規製法
市場規製法是調整在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市場,調節市場結構,規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簡言之,市場規製法就是調整市場規制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市場規製法是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市場規製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也必將為進一步研究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公平價值:指市場規製法在增進社會公平上的有用性,也就是市場規製法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增進社會的公平。它有顯著的特殊性即側重於實質公平、結果公平。
效率價值:指市場規製法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促進技術進步和增進社會整體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
秩序價值:指市場規製法在恢復、維護和增進市場秩序方面的有用性。
初級宗旨:通過規制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調整市場規制關係,恢復和維護公平競爭機制,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
終極宗旨:通過初級宗旨的達成,不斷解決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場失靈,保障社會公益和基本人權,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實現經濟和社會的良性互動和協調發展。
規製法定原則:規制市場主體競爭行為的主體、權力和程序等均依照法律規定。非依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
規制公平原則:即在制定、實施市場規製法規範時就應以實現公平、增進公平和彰顯公平為基本準則,通過對合同法、商法公平價值的矯正和恢復,均衡實現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機會公平與結果公平。
規制績效原則:即在規定規制主體、規制權力、規制行為方式和行為程序的市場規製法規範,在制定前進行制度設計時的預期、在制定后運行時的線績效都應當是最大化的。
規制適度原則:即市場規製法的制定和實施,均須在法定的範圍內,以實現績效的最大化和公平的均衡化作為制約規制手段的選擇、節制規制權力運行上的力度的基準。規制所適之度主要有:適市場規製法的“法度”、追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績效之度”、均衡達成形式與實質公平和機會與結果公平的“公平之度”
國家干預適度原則
國家干預適度原則,就是要求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要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把握適度、得當。在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中,“適度”是一個高度抽象的、彈性的標準。國家干預適度原則,國家干預是不可避免的事實,而國家干預適度則是經濟長盛不衰的秘密。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道路上,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從來沒有忽視過國家干預的作用,只是干預的出發點和目的因各國國情、所處時代、國際國內環境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最終目標都是試圖通過對國家干預適度的把握,以保障市場機制調節功能的充分實現。
保護公平競爭原則
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是指,國家要為當事人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和競爭條件,使他們能夠在相同的條件和外部環境中參與競爭,促進競爭機制在市場中發揮積極作用。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是在市場規製法受命於危難,彌補市場的缺陷、克服民法調整市場經濟關係的局限性的過程中確立的。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在現代經濟繁榮過程中有了新的發展。隨著市場競爭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保護公平競爭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壟斷,而是要將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
社會公益原則
社會公益原則是指,國家規制市場經濟生活要以社會公益為基本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也就是說,在國家干預市場,調整市場結構,規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要始終以社會公益為基本尺度。社會公共利益至上。在市場規製法領域,一切價值判斷都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最高標準,這個標準應當貫穿於整個市場規製法的法制建設過程中,並且是各種市場規製法的法律規範不得違反的。社會整體效益優先。保證社會整體效益的不斷取得,始終都是市場規製法所要追求的最終價值目標。
(1)市場規制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場准入法,如企業登記法等;②反不正當競爭法;③反壟斷法;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⑤質量規製法,如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⑥價格規製法,如價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規製法;⑧中介服務規製法,如廣告法、拍賣法等。
(2)市場規制特別法,主要有金融市場監管法、勞動力市場監管法、房地產市場監管法、電訊市場監管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