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征後退
先征後退
“先征後退”是指對生產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的當期先按增值稅有關規定徵稅,然後由企業憑有關退稅單證按月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規定辦理退稅。
2、有關退稅單證是指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外匯管理部門確認的出口貨物外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和企業出口貨物的出口專用發票(第四聯)原件。
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后出口。
(公式中的徵稅稅率、退稅稅率均指出口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和退稅率):
一般貿易方式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進料加工貿易方式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徵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徵稅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稅率
公式中“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稅率”稱為“扣除進料稅金”。
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每月增值稅申報納稅所需報送的資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納稅時所需報送的資料;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還需報送下列資料:
1、《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一式五份,其中一份隨進口單位裝訂)
2、裝訂成冊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一式一份)
3、裝訂成冊的《進料加工合同備案表》(複印件一式一份)
4、《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一式一份(該表由企業根據進口貨×物報關單的進口料件明細情況錄入計算機後生成)。
進口單證裝訂順序:進口報關單裝訂封面→《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進料加工合同備案表》。
外商投資企業採用“先征後退”辦法申報退稅需報送下列資料:
1、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外匯管理部門確認的出口外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和企業出口貨物的出口專用發票(第四聯)原件。
2、《出口產品退(免)稅申請表》一式六份,其中一份隨出口單證裝訂。
3、《出口貨物退稅明細申報表》一式一份(該表由企業根據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貨物明細情況錄入計算機後生成)。
4、經徵稅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出口貨物稅款所屬時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財會報表(利潤表、資產負債表)和增值稅稅款入庫繳款書(完稅證)複印件各一份,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還要報送《出口企業"先征後退"模擬扣稅申報附表》複印件一份。
出口退稅單證裝訂順序為:出口退稅申報憑證封面→《出口產品退(免)稅申請表》(一份)→出口專用發票-外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后三者要求按出口貨物明細情況錄入計算機順序一一對應裝訂)。
如果申報退稅時既有一般貿易又有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退稅單證,可將兩種貿易方式的單證合併裝訂和填具《出口產品退(免)稅申請表》,但具體要求如下:
(1)單證裝訂順序為先一般貿易後進料加工貿易。
(2)在同一《出口產品退(免)稅申請表》分貿易方式填列。
1、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企業據以計算模擬扣稅稅額的免稅進口料件包括兩個方面:
①從境外報關進口的免稅料件,即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貿易方式”欄內註明為“三資進料加工”、“進料對口”或“進料非對口”的料件:
②以轉廠的方式從境內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購入的免稅料件,即進口報關單上的“貿易方式”欄內註明為“進料深加工”的料件。除上述兩種情況以外,貿易方式為“來料加工”、“進料余料結轉”、“進料成品退換”、“外資設備物品”等的進口材料均不能計作免稅進口料件計算模擬扣稅稅額。
2、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企業當期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有多種且適用多個退稅率時,各種不同退稅率的出口貨物所佔用的免稅進口料件劃分問題,可先根據《加工合同備案情況表》及其附表《出口成品表》、《進口料件表》及《成品對應料件單損耗表》進行區分,若合同劃分不清楚的,則採用"平均退稅率"方法進行計算劃分,公式為:
平均退稅率=(A退稅率貨物出口額/出口總額)×A退稅率+(B退稅率貨物出口額/出口總額)×B退稅率+(C通稅率貨物出口額/出口總額)×C退稅率
當期扣除進料稅金=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平均退稅率
3、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企業當期同時發生既有國內銷售、又有出口應稅產品和出口免稅產品三項業務時,應將免稅出口銷售耗用的免稅進口料件金額在計算模擬扣稅時予以剔除,同時對免稅出口銷售耗用的實際進項稅額也應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計入產品銷售成本,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① 免稅出口銷售應轉出的海關免稅進口料件金額=當期海關免稅進口料件金額×(免稅出口銷售額 /總出口銷售額)×100%
②計算當期免稅出口銷售應轉出的實際進項稅額=(實際發生的進項稅額+海關免稅進口料件金額×徵稅稅率)×(免稅出口貨物銷售額/總銷售額)×100%-公式1×徵稅稅率
4、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
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在年終后三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手續。在清算工作中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對上年度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進行認真清算,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有關清算報告、清算表格。
清算工作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向清算企業發出清算情況通知書,並且不再受理出口企業上年度的出口貨物退(免)
5、出口貨物退運管理
出口企業將出口貨物報關實際離境后,因故發生退運情況,凡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專用聯)的,出口企業須出具市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簽發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海關方可辦理退運手續。辦理《出口商品通運已補稅證明》的有關手續如下:
出口貨物發生退運時,出口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領空白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一式四份)如實填報后,持該批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專用聯)原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如退運的出口貨物已辦理退稅的,出口企業還應補繳已退稅款,憑稅款入庫繳款書(完稅證)複印件連上述資料一起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加具意見後上報市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審批,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對有關資料審核無誤后簽發該批出口貨物《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1、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2、自2007年1月1日七,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