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稅

政策概念

出口免稅,是指企業生產貨物或購買貨物后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國家給予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現行企業出口免稅,可分為一般貿易出口免稅、加工貿易免稅和加工貿易間接出口免稅三種情況。

定義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免稅,可分為一般貿易出口免稅、加工貿易免稅和加工貿易間接出口免各三種情況。

貿易出口免稅


一般貿易出口免稅,主要適用於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老企業)和1994年1月1日以後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新企業)中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以及經省級外經貿部門批准收購貨物出口和生產特定產品出口的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老外商投資企業。
政策規定
(1) 1994年8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058號文件、1995年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19號文件和1996年7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23號文件規定: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的,除原油、糖和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貨物(包括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對外商投資企業(國務院批准試點的合資外貿企業和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除外)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貨物出口的,目前實行免稅政策,不退稅。
(2) 1995年11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092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託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3) 1994年2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規定:企業出口的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捲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4) 1999年10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189號文件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貨物由原出口免稅辦法改為出口退稅辦法。如老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對出口貨物繼續免稅,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徵稅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其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前,繼續實行出口免稅政策。從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貨物改按退稅辦法。

操作辦法


(1) 免稅申報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貨物直接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按月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①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免稅申請表;
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① 出口商品發票;
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① 結匯水單(複印件);
① 為生產出口貨物購買國內原材料所發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
① 出口銷售明細帳。
對於經省外經貿部門批准收購貨物出口的,申請免稅時,還應提供省外經貿部門的正式批文。
對於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代理出口協議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 免稅審批
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免稅材料后,經初審符合規定的,報送市地國稅局涉外稅收管理機構審核審批。
出口免稅—— 進料加工免稅

進料加工免稅


進料加工是指經國家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專為加工出品商品而用外匯購買國外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經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銷出品的業務。
進料加工復出口免稅,在2000年底前,僅適用於申請繼續免稅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從2001年1月1日起,新、老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都實行出品退稅政策。
進料加工免稅,分進料加工直接出口免稅和進料加工間接出口免稅。進料加工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經加工后直接報關出口的加工貿易形式。進料加工間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后出口的加工貿易形式。

加工直接出口


(1) 政策規定
1994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39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託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2) 操作辦法
1. 免稅申報
企業應在加工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核簽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
B進料加工貿易合同;
C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貨物免稅申請表;
D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E外銷發票;
F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G結匯水單(複印件)。
2. 免稅審批
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資料后,經初審,對符合條件的,要上報市地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審核審批。

加工間接出口


(1) 政策規定
1994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39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上游企業")用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下游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后出口的,免征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1996年7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23號文件又規定:關於間接出口免稅的有關規定僅適用於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開展的間接出口業務。
(2) 操作辦法
1. 上游企業免稅申請
上游企業應在"報關出口"(即轉讓下游企業)后1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監管手冊;
B與下游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C銷售給下游企業的發票;
D間接出口產品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申請表;
E加蓋"不作出口海關統計"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2.下游企業免稅申請
下游企業應在報關出口后30日內,向其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監管手冊;
B與上流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
C外銷發票;
D間接出口產品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申請表;
E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F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G結匯水單(複印件)。
3. 上游企業和下游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資料后,經初審,對符合規定的,要上報市地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審批。

註冊及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設在各省、市、自治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明書(以下簡稱CO證書)。汕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作為汕頭地區的簽證機構,為幫助出口企業加深對CO證書有關規定的了解,就如何申辦CO證書業務作一介紹:
一、企業具備什麼條件才有資格向我局申請註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從事"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料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向我局申請註冊。
二、辦理註冊手續的程序:
申請單位向我局申請辦理一般原產地證的註冊時,應持單位營業執照、主管部門批准的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前來辦理,對申請單位在保密情況下提供的材料,我局給予保護。
申請單位的印章和證書手簽人員的姓名在申請單位註冊時應進行登記,並保持一定的穩定性,企業印章、手簽人員如有更改,申請單位應事先向我局報告。
三、如何申領CO證書:
1、我局在受理CO證書的簽證時,本著扶持企業、服務外貿的宗旨,對貨物裝運報關出運后15天內到我局申請簽證的,簽發正常證書;超過15天的,申請后發證書。辦理后發證書時,企業需提供出口報關單或提單,經簽發機構領導審批后,簽后發證書。企業到我局申領正常或后發證書時,均立等可取。
2、企業申請簽證時,應持申請單、出口發票及繕制好的證書前來辦理,所附出口發票格式無硬性規定,既可列印繕制,也可手寫,特殊情況,發票複印件加蓋印章也可以接受。
3、申請單位要求更改或補充已簽發原產地證書內容時,必須填寫更改申請單,申明更改理由並提供依據,經簽證機構領導審批后,收回原發產地證書,換髮新證。
4、如已簽發的證書遺失或損毀,申請單位必須先向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辦的《國門時報》登報聲明,我局憑《國門時報》編輯部出具的回執及申請單位的書面申請和有關依據,經簽證機構領導審批后,予以重新辦理申領證書,並在重新簽發的證書上注?quot;××年××月××日簽發第××號原產地證書作廢"。
5、我局為方便出口企業,在簡化手續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凡已在我局辦理普惠制產地證註冊登記的企業,如需增加一般原產地註冊者,無須提供相關單據,由我局直接在其普惠制註冊檔案上增加一般原產地註冊登記。
出口免稅
1.退回貨物退稅。已徵收出口關稅的出境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退還關稅。(條例第50條)
2.安家物品免稅。獲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攜運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稅放行。(辦法第21條)
3.鋁材廢料免稅。從1997年11月1日起,對易拉罐生產列名企業使用進口鋁材生產內銷易拉罐所產生的廢品和邊角余料,出口時免征出口關稅。(署稅字〔1997〕867號)
4.出口產品免稅。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沿江、內陸開放城市、洋浦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福州馬尾台商投資區、保稅區區內的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免征出口關稅。
5.轉口貨物免稅。轉口貨物按保稅貨物處理或存入保稅倉庫,復出口的,免征出口關稅。

引申釋義


退稅與免稅區別

減免稅是政府根據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社會政策的要求,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某些特殊情況所給予的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總稱。它包括法定減免、特案減免兩種類型。
出口退稅與減免稅一樣都屬於稅式支出,是政府給予企業或個人的稅收優惠,是政府調節國民經濟運行的政策工具。
出口退稅與減免稅的關係是: 出口退稅是專門調節對外貿易的政策工具,產品出口退稅涉及的稅種只是國內的各種流轉稅,出口退稅的一個原則是先征後退,退稅以已徵稅為前提或免抵退,出口退稅在優惠程度上比較高,可以使出口產品的國內流轉稅負擔全部消除。
出口退稅是在產品出口后把生產和流通各環節中已經繳納的國內流轉稅稅款全部退還給出口企業,它比減免稅的優惠程度更高。 減免稅調節的範圍則廣泛涉及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減免稅適用的稅種則包括政府徵收的各種捐稅,減免稅以應徵稅款為前提,至於產品是否已完稅並不是減免的必要條件。
在優惠程度上,減免稅做不到稅負的全部消除,減稅只是稅負的減輕,但稅收負擔仍然存在,免稅也只能只是免除產品最終生產或流通環節的稅款,對中間環節已經繳納的各種稅款並沒有免除。因此對出口貨物實行減免稅的辦法不能使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