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扶持政策
產業扶持政策
產業扶持政策是指國家或者地方政府在制定區域發展計劃或規劃綱要時,針對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採取重點傾斜、優先扶持某些產業或部門的措施,促使它們優先發展,快速發展,以期帶動其他產業的共同發展,從而促進整個地區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國家或者地方政府需要扶持的產業主要是支柱產業、先導產業、瓶頸產業及幼稚產業,目的主要是著眼於未來的產業優勢,直接服務於產業結構的高度化。
產業扶持政策中被確定為需要扶持的產業必須具備三大基本特徵:
1. 能夠迅速有效地吸收創新成果,並獲得與新技術相關聯的新的生產函數;
2.具有巨大的市場潛力,可望獲得持續的高速增長;
3.同其他產業的關聯繫數較大,能夠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
產業扶持政策從內容上來看,包括目標選擇政策和實施保障政策。
目標選擇政策可以分為產業結構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產業技術政策和產業布局政策。
而產業扶持政策的實施保障政策包括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和措施,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政府直接干預,即通過政府直接投資、調配物資、強制性行政管制等手段,直接影響各產業及產業部門;
二是政府間接干預,即通過政府採取有差異的財政稅收政策、金融政策、價格政策、工資政策等,藉以調整某些產業所處的環境條件,合理影響生產力要素的流動,扶持或限制某些產業和企業集團的發展;
三是由政府進行組織和協調,即主要是按市場原則和市場信號提供信息服務,通過勸導、指引、協商和合作,來協調企業的行為,使之符合產業扶持政策目標的要求;
四是立法措施,即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干預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的形成。
從世界範圍看,無論是歐美西方市場經濟國家,還是日本、東南亞“四小龍”等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在各自製定並實施具體的產業扶持政策時,都非常重視和推行法制化的產業立法制度,在尊重市場機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法形式合理調節產業,促進產業增長,推動經濟發展。
在所要扶持的重點產業選擇上,可以是已有一定產業技術發展基礎及競爭力、產業關聯度大的產業;也可以是市場需求潛力大、成長性好的產業;還可以是關係國家經濟安全、面臨嚴重挑戰的產業;在國際範圍內具有動態的比較優勢的產業;對現有傳統產業技術具有高滲透性、有益於提升產業結構的產業;以及部分高新技術產業,先導產業等。當前,在各地區採取扶持政策的產業主要有:
1.扶持主導產業
主導產業是整個區域經濟增長的核心,它主導著區域產業結構的發展方向,通過連鎖反應拉動和推進區域其他產業的發展,對區域發展的貢獻度很高。因此,主導產業是當前產業扶持政策中使用最多的一個概念,並形成了若干種理論,國外有如亞當·斯密的“絕對利益論”,大衛·李嘉圖的“區域比較利益論”,俄林的“區域分工論”,W.伊薩德的“現代韋伯框架”,莜原三代平的“莜原雙基準”等。國內學者有的從整個產業結構中加以闡述;有的則從工業內部給出界定;有的強調規模,有的強調效益;有的注重地域分工中的優勢;有的注重產業結構轉換中的作用。但其主要出發點都在於以主導產業來帶動區域經濟整體發展。
2.扶持支柱產業
支柱產業,顧名思義,是在當地經濟發展起支撐作用的產業。這種支撐作用,有的強調規模大,有的強調內向性以區別於主導產業。支柱產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起支撐作用,一般指產值和就業人數分別占國民經濟總產值和總就業人數比例很大的產業。支柱產業不同於主導產業,其本質區別在於:1)發展速度是否較快(與當地GDP的增長速度相比,快則為主導產業,否則為支柱產業);2)技術水平是否先進(主導產業的技術水平比較先進,支柱產業的技術水平已經成熟)。支柱產業是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產業規模在國民經濟中佔有較大份額,但不一定起引導作用,它往往是由先導產業發展壯大,達到較大規模(主導產業)以後成為支柱產業。因此,扶持支柱產業對於地區經濟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3.扶持高新技術產業
高新技術產業主要指由於在某一科學技術領域內出現重大突破,圍繞著該項科技成果出現了一個新產品群而導致一個新的產業部門的出現。此階段對應的產業是新興產業和潛導產業。而高新技術產業化則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是一個集技術密集型、資本密集型和風險密集型為一體的新產業、新經濟擴張行為,因此,對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發展必須採取全新的政府管理和協調方式。世界各國政府都千方百計從各方面為高新技術產業的建立和發展創造條件,如政府直接或間接地制定各種政策、法規和措施,鼓勵技術研究和開發,促進高新技術人才的流動和技術的交流,以扶植和引導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實施;為高新技術產業提供穩定的銷售市場,減少社會風險等。
戰略產業扶持政策是對戰略產業的發展起鼓勵、刺激和保護作用的產業政策,其制定和實施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戰略產業扶持政策的目標必須與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要求一致;
(2)戰略產業扶持政策必須與發揮比較優勢相結合;
(3)戰略產業扶持政策必須與發揮市場的作用相結合;
(4)資金扶持必須與政策優惠相結合;
(5)戰略產業扶持政策必須與增強產業競爭力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