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
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
第一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SAC)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持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三條 協會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中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協會的會址設在中國北京。
第五條
協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六)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 協會依據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範性文件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二)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定和執業註冊管理;
(三)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和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並對其進行持續教育和培訓;
(四)負責做好證券信息技術的交流和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會員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對證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組織對交易系統事故的調查和鑒定;
(五)負責制定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運行規則,監督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業務活動和信息披露等事項;
(六)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協會依據行業規範發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導的自律管理職責:
(一)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督促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對會員信息披露的誠信狀況進行評估和檢查;
(二)制定證券從業人員職業標準,組織證券從業人員水平考試和水平認證;
(三)組織開展證券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
(四)其他自律、服務、傳導職責。
第八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許可在中國境內從事 證券業務;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設立后加入協會。
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證券有關業務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
第十條 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第十二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后,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
第十三條 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五)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協會設特別會員。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地方性證券社團組織等有關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的特別會員。
第十七條
特別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決權;
(二)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特別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維護協會的聲譽;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五)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特別會員自願交納會費。
第十九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第二十五條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會員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聽取和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六)決定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
(七)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八)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非會員理事組成,非會員理事不超過常務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批准協會預決算;
(四)審議會長辦公會提請審議的各項議案;
(五)根據會長提名聘任秘書長;
(六)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置;
(七)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除第三項外理事會及本章程其他條款規定的理事會的其他職權;
(八)執行中國證監會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長認為必要時亦可召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協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協會根據需要設專職副會長,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
第三十六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三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決定協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預決算;
(四)提名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
(五)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
(六)聘任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證券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三)證券行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二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三)決定和罷免監事長;
(四)審查協會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審查結果;
(五)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職條件參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會員理事的任職條件。
第四十五條 協會的監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十六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應向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五十五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協會經中國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國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