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瑕疵
產品瑕疵
產品瑕疵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規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者未喪失原有的使用價值。
存在瑕疵的產品是可以銷售的,但是必須以“處理品”、“次品”等形式註明,並告訴消費者哪方面有瑕疵。如果將有瑕疵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則屬於欺騙消費者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產品瑕疵影響消費者正常使用,銷售者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或違約賠償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產品缺陷,《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產品缺陷的法律後果: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財產的傷害,銷售者、生產者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