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

產品缺陷

產品缺陷是指存在於產品的設計、原材料和零部件、製造裝配或說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滿足消費或使用產品所必須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合理的危險是指產品存在明顯或者潛在的,以及被社會普遍公認不應當具有的危險。

簡介


產品缺陷
產品缺陷
廣義地說,產品不符合其應具有的質量要求,即構成瑕疵。狹義地說瑕疵僅指一般性的質量問題。如產品的外觀、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產品存在較大的質量問題。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對產品缺陷做了明確規定: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和該標準。但中國立法並未對產品瑕疵作出明確規定。《產品質量法》在第26條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詞,該條表述為產品存在實用性能的瑕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稱瑕疵的外延更廣,該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學者如此解釋:產品的瑕疵與產品的缺陷有著不同的含義------顯著區別是產品存在著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和理危險,也可以這樣說,產品存在著除危險之外的其他質量問題,是產品存在瑕疵。由此看來,日後修訂《產品質量法》時,應當對瑕疵做出明確規定。

主要表現


1、有的產品本身不應當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但因設計、生產上的原因,導致存在一定的危險。
2、某些產品本身就帶有一定的危險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況下,不會發生危險,這類危險屬於合理危險。

分類


(1)設計上的缺陷。是指產品在設計上存在著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結構設置不合理,設計選用的材料不適當,沒有設計附加應有的安全裝置。 (2)製造上的缺陷。是指產品在加工、製作、裝配等製造過程中,不符合設計規範,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藝要求,沒有完善的控制和檢驗手段,致使產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產品缺陷
產品缺陷
(3)指標上的缺陷。就是指在產品的警示說明上或者在產品的使用指標標誌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應當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應當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項;或者產品使用了不真實、不適當的甚至是虛假的說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損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產者應附警示標誌,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險性,並告知如何避免。如果未履行上述義務,就屬指示上的缺陷。
《產品質量法》還明確了如果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那麼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在進入流通領域后就有可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即是缺陷產品。

賠償範圍


產品質量缺陷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獲得賠償。賠償的範圍包括:
1、因產品缺陷造成財產損失,受害人可要求產品的責任人恢復原狀、修理,如果不能恢復原狀,則要根據損失的情況折價補償。 2、直接損毀的財物的實際價值,如果產品質量缺陷導致損害,被直接損毀的物品要按實際價值計算賠償的數額,如:八成新的彩電,原價5000元,則只能按4000元賠償。
3、除直接損毀物品以外的其他經濟損失
例如:電風扇漏電造成房間起火,而該房間是旅館內的,則除實際被燒毀的財物可要求賠償外,因不能作為旅館使用而減少的營業收入也應作為損失計入,可要求賠償。
4、為處理事件而耗費的錢財等,包括誤工收入、交通費、鑒定費等必要費用。

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簡而言之,即將責任以某種依據為判斷標準歸屬於某主體,或者說,對於某主體來講,以某種依據為標準,判斷其某種責任是否成立。從而可以認為,歸責的任務是解決責任的依據問題,它並不等同於責任,責任是歸責的結果,但歸責的結果並不必然就是責任的產生。因此,歸責的定義,應當是:行為人因其行為和對象致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後,在法律的價值判斷上以某種依據使其承擔責任。歸責原則即歸責的規則,它是基於一定的歸責事由而確定責任成立的法律原則。在中國產品侵權領域,很多學者認為,其所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中國產品侵權責任應該是嚴格責任原則歸責。中國產品責任法對生產者的責任規定是制裁性質的。另一方面,制裁是一種非難行為,它應該是對行為人的過錯而進行。產品侵權具有過錯,那麼,產品侵權責任就應該是制裁性質的責任了。綜上看來,產品缺陷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而不是無過錯原則。中國現行法律關於產品責任的歸責,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它既能保持了法律的懲罰、教育的功能,同時也能及時彌補了受害人的損失。

總述

產品質量缺陷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獲得賠償。因產品缺陷造成財產損失,受害人可要求產品的責任人恢復原狀、修理,如果不能恢復原狀,則要根據損失的情況折價補償。直接損毀的財物的實際價值,如果產品質量缺陷導致損害,被直接損毀的物品要按實際價值計算賠償的數額,除直接損毀物品以外的其他經濟損失可要求賠償。為處理事件而耗費的錢財等,包括誤工收入、交通費、鑒定費等必要費用。

人身傷害賠償

“人身傷害”是指因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造成了消費者人體和健康的損害,包括人肢體的損傷、殘廢、滅失等以及人身心的疾病、死亡等。人身傷害應賠償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歷來被作為確定人身傷害賠償的一般原則,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受害人的醫療費用和其它費用;間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受害人的收入損失。依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4條第1款之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殘廢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需的生活費等。

財產損害賠償

“財產損失”是指缺陷產品造成的缺陷產品之外的其他的財產損失,通常這種損失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和伴隨物質損失而產生的間接的經濟損失。一般來說,因產品缺陷而造成的直接的物質損失是顯而易見的,往往在損害事故的發生后即可表現出來,是種實際損失,可以以貨幣的形式加以計算。而因產品缺陷造成的間接損失,必須是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後果而出現的經濟損失才給予的賠償。產品責任法中的財產損害,應不論被損害的財產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只要屬缺陷產品造成的財產損害,均應屬產品責任法的保護範圍,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是指由於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給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對於產品侵權責任是否包括精神損害,中國《產品質量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從立法與司法實踐趨勢看,應當是肯定的。在產品責任中應對受害人因人身傷害引起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其理由在於:
第一,這種精神損害是由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傷害而引起的受害人的精神上的痛苦,是依附於肉體或生命的損害而產生的,是由缺陷產品造成的實際損害之一,因此根據全部賠償原則,對此應給予賠償。
第二,這種肉體傷殘引起的精神損害往往給被害人帶來巨大的痛苦,具有相當的嚴重性,足以長久地影響著他們的正常生活。既然侵權法的目的是調整那些隨著人們在共同生活中日益增多的生活而必然產生的損害,這種調整是通過給予那些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的人的損害以補償的方式而實現的。那麼,對於精神損害,應同人身損害一樣給予賠償。
第三,在各國產品責任法中,除德國產品責任法未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外,大部分國家均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應受賠償的範圍,或雖未作出規定,但因適用民法的結果而允許受害人主張賠償。

比較


從狹義上理解缺陷和瑕疵,產品缺陷和產品瑕疵兩者的共同之處在於:
第一、都不符合產品質量之要求;
第二、都應承擔質量責任(但對瑕疵,經營者作出明確的說明或者用戶、消費者在購買該產品前已經知道的除外)。兩者的區別在於:第一、在程度上一大一小,或者說一重一輕。第二、可否接受對於缺陷,原則上不應接受;但對於瑕疵,用戶、消費者已經知道的,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
第三、向誰索賠對於缺陷,可以向銷售者,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對方追償)。對於瑕疵,可以直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該銷售者賠償后,可以向有責任的生產者或其他銷售者追償)。
第四、賠償的方式和標準對缺陷以損害賠償為原則。對瑕疵,可以由銷售者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以及賠償損失。
第五、訴訟時效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