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包括刑法中的嚴格責任和民法中的嚴格責任。
在刑法上,嚴格責任又稱絕對責任、無過錯責任,實質法律允許對某些缺乏犯意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在民法上,嚴格責任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了嚴格責任原則。
國際環境法中,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在跨界損害案件中,不論起源國是否有過失,只要對他國造成了損害,起源國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首先,起源國因進行不符合國際法的活動而造成跨界損害時,必須對受害者承擔嚴格責任,不能予以免除。其次,起源國對有關國際法不禁止行為所引起的跨界損害,一般也要承擔嚴格責任,因為國家在行使利用本國資源的主權權利時,負有不得損害國外環境的義務,這已經成為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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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它不同於過錯責任原則,即違約行為發生后,違約方即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以違約方的主觀過錯作為其承擔違約責任的要件,非違約方無需就違約方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相反違約方則需要就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出現法定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方可免除違約責任。而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就對方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