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幣

國家法律規定作為價格標準的主要貨幣

主幣亦稱“本位貨幣”,“輔幣”的對稱。指一個國家法律規定作為價格標準的主要貨幣。它具有如下特點: (1) 它是一國計價、結算的唯一合法的貨幣單位;(2) 它具有無限法償的效力,付方每次使用的數目不受限制,收方不得拒絕接受;(3) 在金屬貨幣流通時期,主幣由國家壟斷鑄造,但私人可持貨幣材料要求國家造幣局代鑄,在紙幣流通時期,主幣完全由國家壟斷髮行。

主幣定義


在金屬貨幣制度下,主幣是指用金屬貨幣材料按照國家規定的貨幣單位鑄造的貨幣;在信用貨幣制度下,主幣的發行權集中於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發行銀行。
其具有私自熔化,自由鑄造,超值鑄造的性質輔幣

輔幣定義


【拼音】 fǔbì
輔幣一般是有限法償貨幣。也有一些國家規定輔幣為無限法償貨幣,如中國。
輔幣不能自由鑄造,只准國家鑄造;鑄幣收入為國家所有,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為防止輔幣充斥市場,國家還規定用輔幣向國家納稅不受數量限制,用輔幣向政府兌換主幣不受數量限制。

性質


主、輔幣之間的進位關係(進位制),總的來說可以歸納為兩類:即10進位制(如0.01,0.1,1,10,100,1000)。2進位制(如1/8,1/4,1/2,1,2,4,8)。

二進位

從歷史上看,古代硬幣主要採用2進位制。如古希臘主幣為德拉克馬(Drachma),有待於4德拉克馬的泰特拉德拉克馬(Tetradrachma),由對於8德拉克馬的奧克塔德拉克馬(Oktadrachma)。古羅馬主幣為阿斯(As)銅幣,有待於4阿斯的悉斯特提由斯(Sestertius)青銅幣,由對於8阿斯的奎那留斯(Quinarius)銀幣,有待於16阿斯的德那留斯(Denarius)銀幣,有待於12.5(100/8)的德拉留斯的奎納留斯(Quinarius)金幣,也有對於1/4阿斯的誇德朗(Quadran)。
其他如荷蘭的1荷元等於21/2荷盾;西班牙1埃斯庫多等於16瑞爾,以及8、4、2、1瑞爾的硬幣;葡萄牙1皮卡等於4埃斯庫多,1埃斯庫多等於1,600瑞斯,等等,都反映的是二進位。由於他們的殖民地曾遍及全球,所以對美洲、非洲、亞洲的一些地區產生的長期的影響。

十進位

但自18世紀中期以來,原來使用二進位的國家均陸續改為十進位。最早的是美國(1792)、法國(1794);接著是義大利(1804)、荷蘭(1815)、希臘(1831)、葡萄牙(1836)、西班牙(1848)、德國(1871)。但是在這些國家的硬幣面值組成中仍反映出原有進位制的痕迹。如美洲長期使用西班牙和墨西哥等地生產的8瑞爾銀元,以及4、2、1瑞爾輔幣。所以美國硬幣仍保持1元,1/2元,1/4元的風格。荷蘭雖然已改為1荷盾等於100分,但硬幣組成中有25分(1/4盾),沒有20分,有21/2盾,沒有2盾。

英國特例

英國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情,長期採用1鎊等於20先令,一先令等於12便士的進位制關係。12等於3x4=6x2,所以在英國硬幣面值歷史發展中,不斷出現以上的組合。如1法新等於1/4便士,1格洛特等於4便士,1克朗等於1/4英鎊;1諾波等於1/3英鎊,以及3便士、6便士、6先令等面值硬幣。
英國在1846年就曾有改為十進位的建議,但由於牽涉面太廣,損失太大,而遲遲未能付諸實施。直到1971年二月才痛下決心,改為十進位(1鎊等於100新便士)。

應用


先令(英國輔幣) Shilling
便士(英國輔幣)Penny;註:1英鎊=12先令,1先令=20便士Pence,為Penny的複數(1971年以前的舊制,1971年2月1日起英鎊改為百進位,1英鎊=100新便士,取消先令)
一分(美國銅幣)Cent
鎳幣:五分鎳幣(美國)Nickel
一角的銀幣:一角(美國)Dime
鷗爾(瑞典等)Ore
錢幣;硬幣
薩當(泰國)Sating
分(非洲國家等)Centimes
昆塔(阿爾巴尼亞)Quintar
勒韋 Lweis
分(阿根廷等)Centavos
格羅申 Groschen
費爾(巴林等)File
派士(孟加拉國)Poisha
比索(玻利維亞)Peso
分(波札那)Thebe
分(汶萊達魯薩蘭)Sen
斯托丁基(保加利亞)Stotinki
分(緬甸)Pyas
分(智利等)Centicemos
元(中國)
戈比(俄羅斯等)Kopecks
赫勒(捷克等)Haleru
皮阿斯特(埃及)Piaster
奧爾(法羅群島)Ore
芬尼(芬蘭)Pennia
生丁(法國)Centimes
布圖(甘比亞)Butut
芬尼(原德國)Pfennig
比塞瓦(迦納)Pesewa
雷普塔(希臘)Lepta
科里(幾內亞)Cauri
菲勒(匈牙利)Filler
奧拉(冰島)Aurar
派士(印度)
仙(印度尼西亞等)
第納爾(伊朗等)
費爾(伊拉克等)
新便士(愛爾蘭)
阿高洛(以色列)
分(義大利)
分(北朝鮮)
分(南朝鮮)
阿特(寮國)
皮阿斯特(黎巴嫩)
里森特(賴索托)
迪拉姆(利比亞等)
分(澳門)
坦巴拉(馬拉維)
拉雷(馬爾地夫)
米爾(馬爾他)
庫姆斯(茅利塔尼亞)
蒙戈(蒙古)
摩洛哥法郎
分(莫三比克)
派沙(尼泊爾)
考包(奈及利亞)
派沙(阿曼)
托伊(巴布亞紐幾內亞)
格羅希(波蘭)
巴尼(羅馬尼亞)
庫爾什(沙烏地阿拉伯)
哈拉拉(沙烏地阿拉伯)
皮阿斯特(蘇丹)
米利姆(蘇丹)
分(湯加)
庫魯(土耳其)
分(越南)
馬庫塔(扎伊爾)
恩韋(尚比亞)

國家規定


(1)規定輔幣限制鑄造,即公民不能自由地請求政府代鑄輔幣,輔幣的鑄造權完全由政府控制。
(2)規定輔幣有限法償,即規定輔幣只具有有限的支付能力。
(3)規定輔幣可以與本位幣自由兌換,使輔幣可按照固定的比例兌換成本位幣,提高貨幣流通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