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賃合同
光船租賃合同
1.出租人只負責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間船長、船員由承租人雇傭並支付工資,船用燃料、物料、給養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並承擔費用。
2.光船租賃期間船舶的佔有權和使用權轉移給承租人,但船舶的處分權仍然屬於出租人。
3.光船租賃權的設定、轉移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籍、船級、噸位、容積、航區、用途、租船期間、交船和還船的時間和地點以及條件、船舶檢驗、船舶的保養維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險、合同解除的時間和條件,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1.出租人交船的義務。光船租賃合同下,出租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向承租人交付約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證書。出租人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船舶還應當適於合同約定的用途。
2.出租人的權利擔保義務。出租人必須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有權依合同佔有和使用船舶。如果因船舶所有權爭議或者出租人所負債務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響,致使承租人遭受損失的,出租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義務。在光船租賃期間,未經承租人事先書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對船舶設定抵押權,如果違反此義務並給承租人帶來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出租人的主要權利是收取租金。
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義務。光船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負責船舶的保養、維修,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船舶價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險方式為船舶進行保險,並負擔保險費用。如果因承租人對船舶佔有、使用和營運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響或者遭受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負責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
2.承租人不得轉租的義務。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以光船租賃的方式將船舶進行轉租。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和數額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租金連續超過7日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但是,船舶發生滅失或者失蹤的,租金應當自船舶滅失或者得知其最後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如果租金已經預付,應按照比例退還。
承租人的主要權利是按照約定使用船舶。承租人通過其自己雇傭的船長、船員直接控制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