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賃

租船人租用不配備船員的船舶

光船租賃,又稱“船殼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租船人佔有、使用和營運,租船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租船業務方式。其特點是:租船人負責配備船員及船員工資和伙食等;租船人負擔船舶營運費用,而船舶保險費和船舶檢驗費可約定由何方承擔;光租船舶可以是一艘將要建造的新船,為此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相應條款;承租雙方還可約定租用購買協議,表示該船在租期結束、租船人支付最後一期租金后,已購得該船和所有屬於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內容簡介


光船租船的主要特點是:
1.標的船舶為沒有配備船員的“光船”。
2.承租人負責配備船員並負擔船員的工資等。
3.承租人負責船舶的調度、營運並負擔除船舶保險之外的一切費用。
4.合同中通常訂明船舶擔保物權問題、船舶設備儀器如何負擔等條款。
5.承租人為了方便營運標的船舶,通常可以在租期內更改船殼油漆顏色、煙囪標誌、船名、國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