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紀律

結算紀律

結算紀律是銀行、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所應遵守的基本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應分別遵守各自的結算紀律。

法律責任


銀行、單位和個人違反結算紀律,要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於下列行為,應依法分別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一)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支票,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的法律責任
單位或個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空頭支票的處罰主體,銀行機構發現空頭支票行為的,應積極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舉報,並協助送達相應的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二)無理拒付,佔用他人資金的行為的法律責任
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按照規定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萬分之七的罰款。銀行機構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人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I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賬戶規定的行為的法律責任
1. 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規定:(1)違反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2)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3)違反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屬於非經營性存款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 000元的罰款;屬於經營性存款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I萬元以h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規定:(1)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2)違反規定支取現金;(3)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1) 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5)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人、將銷貨收人存人或現金存人單位信用卡賬戶;(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第(1)~(5)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第(1)~(5)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 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6)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3. 偽造、變造、私自印製開戶許可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票據欺詐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票據、托收憑證、匯款憑證、信用證,偽造信用卡等;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偽造、變造票據、托收憑證、匯款憑證、信用證,偽造信用卡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使用虛假的身份明騙領信用卡的;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