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用身份證開立業務的銀行帳戶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以身份證或是相應的證件,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銀行結算帳戶。建立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機制,即在現有個人銀行賬戶基礎上,增加銀行賬戶種類,將個人銀行賬戶分為Ⅰ類銀行賬戶、Ⅱ類銀行賬戶、Ⅲ類銀行賬戶(以下分別簡稱Ⅰ類戶、Ⅱ類戶、Ⅲ類戶),不同類別的個人銀行賬戶有不同的功能和許可權。

使用範圍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工資、獎金收入。
(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託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四)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五)個人貸款轉存。
(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繼承、贈與款項。
(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九)納稅退還。
(十)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十一)其它合法款項。

分類介紹


一、三類個人銀行賬戶的開戶渠道區分
申請人可通過櫃面、遠程視頻櫃員機和智能櫃員機等自助機具、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開立Ⅰ類戶、Ⅱ類戶或Ⅲ類戶;
Ⅰ類戶可通過櫃面,遠程視頻櫃員機和智能櫃員機等自助機具(需要經過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現場核驗身份信息)開立;
Ⅱ類戶可通過自助機具(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未現場核驗身份信息)、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開立;
Ⅲ類戶可通過自助機具(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未現場核驗身份信息)、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開立。
二、三類個人銀行賬戶的功能區分
Ⅰ類賬戶屬於全功能的銀行結算賬戶,Ⅱ類賬戶滿足直銷銀行、網上理財產品等支付需求,Ⅲ類賬戶則主要用於快捷支付,比如“閃付”“免密支付”等;
Ⅰ類戶可用於辦理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轉賬、消費和繳費支付、支取現金等業務;
Ⅱ類戶可用於辦理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限定金額的消費和繳費支付等業務;單日累計支付額度不超過10000元;
Ⅲ類戶可用於辦理限定金額的消費和繳費支付服務;賬戶餘額不得超過2000元;
“打個比方,Ⅰ類賬戶就像是老婆用的,什麼金融業務都能辦;Ⅱ類賬戶就像是男同胞用的,只能投資理財繳費不能取走現金;Ⅲ類賬戶就像是給小孩用的,只能做一些小額支付當零花錢。”總之,Ⅰ類賬戶是資金進出的“總源頭”;Ⅱ類賬戶與Ⅰ類賬戶最大的區別是不能存取現金、不能向非綁定賬戶轉賬;經銀行櫃面、自助設備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Ⅱ類賬戶可以辦理現金存取,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轉出業務,非綁定賬戶轉入、轉出資金,存取現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1萬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20萬元。Ⅲ類戶與Ⅱ類戶最大的區別是僅能辦理小額消費及繳費支付,不得辦理其他業務。商業銀行不得通過Ⅱ類戶和Ⅲ類戶為存款人提供存取現金服務,不得為Ⅱ類戶和Ⅲ類戶發放實體介質。有了Ⅲ類賬戶,消費者進行“閃付”或“免密支付”時,可以更放心,因為目前設定餘額在2000元以內。即是說,如果因為欺詐、遺失造成了損失,最大損失被鎖定在2000元。事實上,並不是每個人都要開三類賬戶,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機制主要是給存款人提供更多選擇,通過限定功能和額度降低風險。

開戶要求


(一)審核身份證件
銀行為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賬戶時,應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對身份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銀行通過有效身份證件仍無法準確判斷開戶申請人身份的,應要求其出具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不滿十六周歲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3.台灣地區居民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4.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中國護照。5.外國公民為護照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邊民,按照邊貿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輔助身份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1.中國公民為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居住證、社會保障卡、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工作證。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3.台灣地區居民為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4.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定居國外的證明文件。5.外國公民為外國居民身份證、使領館人員身份證件或者機動車駕駛證等其他帶有照片的身份證件。6.完稅證明、水電煤繳費單等稅費憑證;
軍人、武裝警察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除出具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外,還應出具軍人保障卡或所在單位開具的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證明材料。
(二)核驗身份信息
銀行可利用政府部門資料庫、本銀行資料庫、商業化資料庫、其他銀行賬戶信息等,採取多種手段對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全方位構建安全可靠的身份信息核驗機制;
提供個人銀行賬戶開立服務時,有條件的銀行可探索將生物特徵識別技術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術手段作為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的輔助手段。
(三)留存身份信息
成功開立個人銀行賬戶的,銀行應登記存款人的基本信息、與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驗有關的身份證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核驗記錄,留存存款人身份證件、輔助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以電子方式存儲的身份信息,有條件的可留存開戶過程的音頻或視頻等;
銀行在確保分支機構能夠及時獲得相關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將分支機構登記的存款人身份信息集中管理。
(四)建立健全個人銀行賬戶資料庫
銀行應建立健全以存款人為中心的個人銀行賬戶管理系統,按照公民身份號碼、護照號等實現對個人銀行賬戶的統一查詢和管理。對於存款人為非中國居民的,銀行應按照存款人國籍(地區)進行標識並實現對非中國居民銀行賬戶的分類查詢和管理。
(五)停用或註銷銀行賬戶
銀行發現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個人聲明,並確認該銀行賬戶為假名或虛假代理開戶的,應立即停止相關個人銀行賬戶的使用;在徵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銷戶,賬戶資金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規範個人銀行賬戶代理事宜
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賬戶或者辦理其他個人銀行賬戶業務,原則上應當由開戶申請人本人親自辦理;符合條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辦理。銀行可根據自身風險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驗方式及風險等級,審慎確定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功能。
(一)身份信息核驗。他人代理開立個人銀行賬戶的,銀行應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合法的委託書等。銀行認為有必要的,應要求代理人出具證明代理關係的公證書。
銀行應嚴格審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以及委託書等,對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驗應比照本人申請開立銀行賬戶進行,並聯繫被代理人進行核實。無法確認代理關係的,銀行不得辦理該代理業務。
(二)代理開戶業務管理。如開戶申請人確因行動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銀行網點,銀行可以採取上門辦理等方式辦理開戶。銀行應合理控制個人以委託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數量。
(三)身份信息留存。他人代理開立個人銀行賬戶的,銀行應當登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以電子方式存儲的身份信息以及委託書原件等,有條件的可留存開戶過程的音頻或視頻等。
(四)特殊情形的處理。
1.存款人開立代發工資、教育、社會保障(如社保、醫保、軍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業、拆遷、捐助、助農扶農)等特殊用途個人銀行賬戶時,可由所在單位代理辦理。單位代理個人開立銀行賬戶的,應提供單位證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
單位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開戶銀行辦理身份確認、密碼設(重)置等激活手續前,該銀行賬戶只收不付。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開戶申請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關部門依法指定的人員代理辦理。
3.因身患重病、行動不便、無自理能力等無法自行前往銀行的存款人辦理掛失、密碼重置、銷戶等業務時,銀行可採取上門服務方式辦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憑合法的委託書、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係證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及以上組織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特殊情況證明代理辦理。

使用注意問題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單位從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即對應前面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範圍的相關證明)
2.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3.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託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結算銀行賬戶的或者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結算銀行賬戶的,個人應當提供有關收款依據。
4.個人持出票人(或申請人)為單位,且一手或多手背書人為單位的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並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提供有關最後一手背書人為單位且被背書人為個人的收款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