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既不同於版權,又不同於專利或商標,但其保護制度既具有部分版權保護的特徵,又具有部分工業產權,特別是專利權保護的特徵。
(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內容
1、複製權
實際上是重新製作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
2、商業利用權
是指專有權人為商業目的而利用布圖設計或含有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的權利。
但是布圖設計權並不包括精神權利。
(二)布圖設計權的行使
1、布圖設計權的轉讓
布圖設計權的轉讓,就是權利人將其全部權利轉讓給受 讓人所有。根據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的規定,轉讓布圖設計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知識產權部門登記並公告。
2、布圖設計權的許可
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保護
(一)保護期限
布圖設計權的保護期限為10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或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業使用之日計算,以較前日期為準。但是,無論是否登記或投入商業利用,布圖設計自創作完成之日起15年後,不再受到保護。
(二)侵權行為
所謂布圖設計的侵權,是指侵犯了布圖設計人的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侵犯布圖設計人的複製權和商業利用權。
(三)侵權責任及制止措施
1、侵權責任的形式
(1)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2、即發侵權的制止
限制
(一)合理使用或利用
1、為個人目的的複製
2、供教學研究而複製
(二)反向工程
是指對他人的部圖設計進行分析、研究然後根據這種分析評價的結果創作出新的部圖設計。(此行為不視為侵權)
(三)權利窮竭
是指集成電路部圖設計權人或經其授權的人,將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或含有該布圖設計的半導體集成電路產品投入市場以後,對與該布圖設計或該半導體集成電路產品有關的任何商業利用行為,不再享有權利。
(四)善意買主
善意買主法律給予豁免。
(五)強制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六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