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銀行賬戶

企業對公賬戶

對存款人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生效日制度,即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在正式開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除資金轉入和現金存入外,不能辦理付款業務,三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付款。

2019年1月9日,在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范一飛說,2019年將全面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

簡介


企業銀行賬戶就是對公賬戶。

條文


每名會計人員,尤其是出納都必須清楚地知道公司的銀行賬戶情況。在了解公司的賬戶時候,也應該知道企業銀行賬戶使用的規定:
(1)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並對其出具的開戶(變更、撤銷)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存款人應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按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3)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法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4)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等違法犯罪活動;
(5)企業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6)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后,應及時核對賬務並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7)存款人應按照賬戶管理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或進行洗錢活動;
(8)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餘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9)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付款依據。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全面取消


2019年1月9日,在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范一飛說,2019年將全面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年初先行推廣至江蘇、浙江,其餘地區可根據相關工作準備情況分批實施。
自2019年1月25日起,江蘇省、浙江省將全面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在江蘇省、浙江省內銀行辦理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業務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人民銀行不再核發開戶許可證,開戶許可證不再作為企業辦理其他事務的證明文件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