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
法律上指第一次犯罪
初犯,是漢語辭彙,出自《明律·刑律·窮盜》,解釋為法律上指第一次犯罪。“再犯”的對稱。第一次實施犯罪的人。初犯一般尚未形成犯罪的習癖,主觀惡性不深,可改造性大,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可作為量刑時從寬處罰的酌定情節。但有些初犯實施犯罪時經過長期預謀、犯罪動機卑鄙、手段殘酷,犯罪性質嚴重,對其量刑時就不能從寬處罰;對有法定或依情可以酌定從重情節的,還要從嚴懲處。
我國刑法中對初犯沒有明文規定,因而初犯本身並不是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對初犯是否應從輕處罰,只能根據犯罪的各種情節綜合考慮。初犯系第一次犯罪,一般說來惡習不深,易於改造。可以比照累犯從輕處罰,但是有的初犯則是數次犯罪,甚至還可能是慣犯或常業犯,由於各種原因而一直逃避法網,這類初犯就不應從輕處罰。在勞改實踐中,應將初犯與慣犯、累犯分管分押,以免受到慣犯、累犯的感染。
初犯既可能是由於外界因素作用,具有偶發性,也可能是由於其品質轉向墮落的必然結果。對於偶發性的初犯,一般是作為量刑中的從輕理由給予考慮。
1.法律上指第一次犯罪,對累犯、再犯而言。
《明律·刑律·窮盜》:“初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
2.指第一次犯(錯誤)。
《說岳全傳》第二四回:“也罷,今日初犯,恕你一次。日後倘再有誤事,王法無親,決不容情。”
初犯一般有兩種情況:①相對於累犯,初犯是指第一次犯罪必須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②相對於再犯而言,第一次犯罪不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還是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均視為初犯。初犯一般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施以嚴格而正確的管教和引導,較易使之改過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