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特別減輕

法定減輕處罰之一

法定特別減輕,“法定一般減輕”的對稱。是指刑法分則或者其他特別刑法中規定的對於某些特定犯罪適用的減輕處罰。法定減輕處罰的一種。以適用範圍為標準劃分的法定減輕處罰的一種類型。法定特別減輕與法定一般減輕不同。前者由刑法分則或其他特別刑法規定,適用於特定的犯罪。後者由刑法總則規定,適用於一切犯罪。中國刑法分則中沒有法定特別減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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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國刑法中的減輕處罰分為法定減輕處罰(也稱一般減輕處罰)和酌定減輕處罰(也稱特殊減輕處罰)。
《刑法》第63條第1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該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據此,我國刑法中減輕處罰(包括法定減輕處罰和酌定減輕處罰)情節的基本適用規則為:減刑處罰,必須判處低於法定最低刑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