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許可制度

自然資源許可制度

自然資源許可制度,又稱自然資源許可證制度,它是指在從事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資源行政許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資源保護管理機關進行自然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定義


採用自然資源許可制度,可以把各種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活動納入國家統一管理的軌道,並將其嚴格控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它有利於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各種活動進行事先審查和控制,對不符合自然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活動不予批准。同時它還有利於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和需要,對持證人規定限制條件和特殊要求,便於發證機關對持證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分類


自然資源許可證,從其性質看,可分為三大類:一是資源開發許可證。例如,林木採伐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捕撈許可證、採集證等;二是資源利用許可證。例如,土地使用證、草原使用證、養殖使用證等;三是資源進出口許可證。例如,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許可證等。從表現形式看,有的叫許可證,有的叫證書或證明書等。
我國在自然資源保護管理中普遍實行了許可制度。在土地資源方面,有“土地使用權證”;在草原資源方面,有“草原使用權證”;在森林資源方面,有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在礦產資源方面,有採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在漁業資源方面,有養殖使用證、捕撈許可證;在野生動物資源方面,有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在水資源方面,有取水許可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