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

“借用人”的對稱

出借人是“借用人”的對稱。又稱“貸與人”。借貸合同或借用合同中,將貨幣或實物交付給借用人所有或使用,並按照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收回等值貨幣或同種類、數量、質量的實物或者取回原物的一方當事人。借貸合同和借用合同均為單務合同,在將標的物交付借用人後,出借人一般不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但如標的物有瑕疵,出借人則負有告知義務,當出借人故意隱瞞致借用人遭受損失時,出借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出借人還負有容許借用人使用出借物的義務,負有轉移出借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義務。出借人對借用人有請求返還借用物的權利,或返還同種類、同品質、數量的物的權利;在有償借貸中,還有權請求利息或其他報償。

金融


貸款:出借人,“借用人”的對稱。借貸合同中將貨幣或實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借用人,並在約定期限內接受返還的一方。根據借貸合同性質的不同,分為消費借貸合同的出借人或使用借貸合同的出借人。

交通


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是指車輛所有人將車輛借予使用人,稱為“出借人”!
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出借人、使用人各自承擔什麼責任: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
其次,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鑒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三,傷殘等級后確認后,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傷亡,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敗訴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