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是指對資不抵債的企業進行破產處理的司法程序。
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程序。在西方和其他一些國家中,債務人既不能以其現有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又不能達成和解結束債務關係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使所有債權人平均受償,而免除其餘無法清償的債務,稱為破產(見破產法)。破產案件歸法院審理,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稱為破產法院。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破產程序基本相同。
破產程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
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破產程序
(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產法第2條規定,破產法的適用範圍為企業法人,這其中不僅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同時包括承擔有限責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業法人。與企業破產法(試行)相比較,破產法將適用主體範圍擴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再區分是否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民營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
此外,破產法附則中對於國有企業破產、金融機構破產和非法人組織破產還有特別規定。
破產程序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開始程序、宣告程序、進行程序、終結程序、復權程序
破產程序因當事人申請而開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提出申請時,必須講明破產原因。破產案件一般歸債務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無營業所的,歸債務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無營業所與普通審判籍的,歸債務人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對當事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法院要進行審查,有正當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則即予駁回。
破產由法院宣告。宣告破產前,必須對破產案件進行審理。審理方法由法院決定,可以依職權調查,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也可以兩種方法同時採用。審理后,確認具備以下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
①具備法定的破產原因;
②債權人具有申請破產的權利;
③債務人具有破產的能力。
宣告破產要使用書面裁定。破產裁定書必須記明宣告破產的具體時間,確定呈報債權時間,確定調查債權和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採取保全措施。
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應從熟悉會計或者法律業務的人員中,選任破產管理人,並即發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項:破產裁定的主要內容;破產管理人的姓名、住址;報明債權的時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命令破產人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不得向破產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而應向破產管理人說明情況,聽候處理。
報明破產債權,應當遵守法院規定的期限,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的,不能成為破產債權,不得以破產人的財產受償。報明破產債權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債權數額和形成債權的原因,並提出必要的證據。
法院對於報明的債權,必須進行調查。參加調查的主要人員是破產管理人,另外還有破產人和已經報明債權的破產債權人。對於申報的債權,破產管理人和破產債權人可以提出異議,由法院審理確定。沒有提出異議或者異議已經消除的債權,即可確定為破產債權。破產債權的持有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和破產人財產的分配。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表達意志的組織,由所有登記的破產債權人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
在執行程序中,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產人的財產,叫做破產財團。在破產宣告時和破產程序進行中,一切屬於破產人的財產,以及將來可以行使的財產請求權,都屬於破產財團。破產財團由破產管理人佔有、管理、變價和分配。
結束破產案件的法律程序。結束破產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強制和解與破產終止。
①分配。是終結破產程序的主要形式。破產管理人應當根據破產財團的變價情況,按照破產債權的性質和數額,依據平等分配的原則,製作破產財產分配表,經破產人會議同意和法院批准,進行分配。
②強制和解。是指破產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以解決他們之間的債務糾紛。強制和解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得到出席會議的過半數債權人(其債權數額超過破產債權總額3/4)的同意。即可決議通過,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效力,不同意此項辦法的少數債權人也得遵守。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和解協議,須經法院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裁定。許可裁定確定后,即終結破產程序。
③破產終止。原因有二:(a)經全體破產債權人的同意;(b)因破產財團的財產太少,不足以償付破產程序的費用。不論哪一種原因,破產終止均須法院裁定確定。
復權是恢復破產人因破產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種權利。破產人的權利是否受限制,各國破產法規定不同,如法國採取懲戒主義,限制破產人的各種公私權利;德國採取非懲戒主義,不限制破產人身份上的權利。
復權的申請,由破產人向法院提出。破產人在清償債務后,或者依其他方法免除債務時,才有權提出申請。破產債權人有權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或者異議無理由的,法院作出准予復權的裁定,恢復破產人受到限制的各種權利。
與其他民事訴訟程序相比,破產程序有以下幾個特點:
(1)破產程序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程序。破產程序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的範疇,但它又是解決企業破產的專門的法定程序。破產案件的處理首先要符合破產程序的專門規範的要求,只有在破產程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
(2)破產申請程序中,只有破產申請和人和被申請人,沒有原告和被告。破產程序是由於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而開始的,而不是基於原告的起訴。
(3)破產程序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存在。因為破產程序的重要功能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向全體債權人公平合理地分配。防止個別債權人優先得到清償等分配不公現象。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則不會出現上述情況,也只要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就可以了。
(4)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破產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主要是為了儘快結束破產後的善後處理工作,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使債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