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
通過破產程序獲得的公平受償債權
破產債權,是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並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財產請求權。破產債權具有以下特徵:(1)基於破產宣告前的原因成立,這僅是一項一般原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某些債權雖發生於破產宣告之後,仍得為破產債權;(2)是對破產人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3)為財產上的請求權,即必須是表現為金錢或得折算為金錢的債權,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破產債權;(4)可強制執行,故已過訴訟時效之自然債權或非法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5)依法申報登記並取得確認,有權在破產程序中受償。對破產債權的範圍,各國破產法均明文予以規定。
破產債權:是指破產程序啟動前對破產企業所成立的,並且只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受償的債權。
破產債權,是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破產債權的特徵
☞破產債權基於破產程序開始前的原因成立。
☞破產債權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無財產擔保的不享受優先受償的請求權。
☞破產債權必須依法申報和確認,並通過破產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償。
破產財產的分配: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勞動債權;2.破產人欠繳的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擔保物的價款低於債權額,其未能受償的債權等。
例如,甲企業在破產前向乙企業借款10萬,那麼乙企業對甲企業有10萬元債權,當甲企業經過破產後剩餘資產,且有擔保方放棄這部分資產,或者這部分資產不足擔保方的擔保額,這部分資產就是乙企業主張的破產債權。
各國破產法中均規定有抵消權制度。基本含義為: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同時負有債務的,不論其債權同所負債務種類是否相同,也不論其債權是否已經到清償期,破產債權人均有權不依破產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產債權與所負債務進行抵消。
破產債權主要包括:
①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②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③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④因破產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
⑤雖徠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
⑥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兌人已付款或承兌的;
⑦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按債務產生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不同關係,可具體分為不同種類。
1、無擔保債權,是指企業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擔保物擔保從而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種無擔保債權屬於普通債權,它在債權總額中比重大,債權人人數多,是債權確認的重點。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認為需要了結某些事項而決定繼續加工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債務屬於無擔保債權,但是屬於優先債權。
2、放棄優先債權,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財產擔保,但因自願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棄的由擔保而形成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樣一來,這種優先債權就演變成無擔保的債權。
3、擔保差額債權,是指雖有財產擔保,但是擔保物的價款不足清償財產擔保的債權數額。對此擔保差額債權,其不足清償部分,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一般應將差額部分作為破產債權處理。
4、代保債權,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一個企業的債務由保證人“作保”可提供償債保障。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保證人則承擔連帶責任。當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為企業償還債務后,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迫償。這樣保證人與被擔保企業就構成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所謂代保債權是指當保證人為破產企業償還有關債務后,其代為清償的債務對破產企業來說便是代保債權,這種債權是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5、索賠債權,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為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決定不再履行破產企業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損害。其損害賠償數額為索賠債權,它是破產企業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1)基於破產宣告前的原因成立,這是一般原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某些債權雖發生於破產宣告之後,仍得為破產債權;
(2)對破產人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必須依破產程序從破產財產中平等受償;
(3)為財產上的請求權,即必須是表現為金錢或能折算為金錢的債權,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4)可強制執行,故已過訴訟時效的自然債權或非法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5)依法申報登記並取得確認,有權在破產程序中實際受償。
這包括認定債權是否成立,債權數額以及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是否具有別除權。破產程序的目的,在於將破產財產按比例分配給所有的破產債權人,為了便於計算,破產企業的財產,一般要變價為金錢。與此相適應,各類破產債權也應該統一換算成金錢債權。同時,由於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企業的財產將用於清償破產債權,所以法律規定對於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參加破產債權的受償。這其中包括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有財產擔保而未能受優先清償的債券,附條件的債權以及附期限的債權等。
對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不論該債權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條件,是否表現為確定價值的債權,是否由第三人為保證,也不論該債權發生的原因,均應列為破產債權。
對於有財產擔保而未能受優先受償的債權可以不通過破產程序受優先清償。但是如果該債權因種種原因未能優先受償,那麼對在該債權無異於無財產擔保的債權,視為破產債權。
對於附條件的債權,是指債權的生效或消滅依賴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的成就或不成就,從而確定其效力的債權。附條件的債權分為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和附解除條件的債權。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發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法律效力。不論債權附有何種條件,在破產宣告時,除非解除條件成就,債權都已經成立的債權,應當時為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