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
清潔發展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是指《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靈活履約機制之一。核心內容是允許其締約方即發達國家與非締約方即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消額的轉讓與獲得,從而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根據《京都議定書》第12章的定義,清潔發展機制主要解決兩個目標:①幫助非締約方持續發展,為實現最終目標作出應有貢獻;②幫助締約方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消額的轉讓與獲得。該機制規定,在非締約方實施項目限制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得到的通過認證的減排單元,經過由UNFCCC的締約方大會指定的經營實體的認證后,可以轉讓給來自締約方的投資者如政府或企業。一部分從認證項目活動得到的收益將用於支付管理費用,以及支持那些對氣候變化的負面效應特別敏感的發展中國家,以滿足適應氣候變化的需要。
核心內容是允許締約方(即發達國家)與非(即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消額的轉讓與獲得,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項目。
截至2011年,中國已批准CDM項目數有3105個,其中雲南省最多,有331個;其次是四川省,有292個。已批准CDM項目估計年減排量5.43億tCO2e,其中四川省估計年減排量最大。從已批准CDM項目數減排類型構成來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類CDM項目佔比最大,佔71.63%,其次是節能和提高能效類。從已批准CDM項目估計年減排量的減排類型構成來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類CDM項目估計年減排量最大,佔50.91%,其次是節能和提高能效類,佔15.28%。
截至2011年,中國已註冊CDM項目數有1503個,其中雲南省最多,有170個;其次是內蒙古。已註冊CDM項目估計年減排量3.34億tCO2e,其中浙江省估計年減排量最大。從已註冊CDM項目數減排類型構成來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類CDM項目佔比最多,佔80.73%,其次是節能和提高能效類。從已註冊CDM項目估計年減排量的減排類型構成來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類CDM項目估計年減排量最大,佔46.48%。
截至2011年,中國已簽發CDM項目數有500個,其中內蒙古51個,雲南省為49個。已簽發CDM項目估計年減排量1.86億tCO2e,其中浙江省估計年減排量最大。從已簽發CDM項目數減排類型構成來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類CDM項目佔比最多,佔77.40%,其次是節能和提高能效類。從已簽發CDM項目估計年減排量的減排類型構成來看,HFC-23分解類CDM項目估計年減排量最大,佔35.84%,其次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類。
清潔發展機制是現存的唯一的可以得到國際公認的碳交易機制,基本適用於世界各地的減排計劃。雖然中國的甚至全球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還面臨著一定的不確定性和各種風險,現在還無法判斷2012年之後的市場規模,但是隨著減排已經成為一種國際趨勢,各種區域性和自願性減排計劃的出現,該交易市場的發展前景還是比較樂觀的,碳交易工具可能還會增加。作為主要參與方的中國,其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也會跟隨國際形勢,有著比較廣闊的發展前景。陝西省9個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一次性全部通過國家發改委審核批准,包括國華榆林靖邊20MWp光伏併網發電、榆林基泰陽光蘭炭尾氣回收利用等項目後期將投入建設,這是陝西省CDM項目獲得國家批准數量最多、減排量最大的一次。預計9個項目年溫室氣體減排量達130萬噸CO2當量,在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成功註冊后,每年可獲得近1000萬歐元減排收益。
2013年以來,陝西省緊緊抓住國家加快CDM項目審核機遇,強化服務職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項目建設,全省CDM項目審批取得重大突破。截止5月底,先後有29個項目獲得國家批准,使全省獲批CDM項目累計達到113個。這些項目的獲批,將加快促進陝西省“十二五”間世氣體減排目標,對於推動國家低碳試點省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是根據《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建立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合作減排溫室氣體的靈活機制。它允許工業化國家的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有利於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減排項目,從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履行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中所承諾的限排或減排義務。
資料顯示,截至2011年2月25日,國家發改委已批准2941個CDM項目,項目類型涉及風力發電、小水電、工業節能、垃圾填埋氣發電等。2011年初已正式批准了53個CDM項目。(數據來源:)CDM項目已得到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和企業的重視,許多省已經設立或將要設立CDM技術服務機構,促進中國企業與發達國家合作開發CDM項目。
企業在從CDM項目中尋找商機的同時,也應該考慮投資的風險。發達國家在承諾減排溫室氣體義務上的決定以及對這些義務的分配方案,都可能導致二氧化碳減排量交易價格的浮動,從而影響項目的收益。
中國企業正越來越多地認識到“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的作用,有更多的企業開始申請這種項目。
它是《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中規定的相關締約方在境外實現部分減排承諾的一種履約機制。由工業化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而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則列入發達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承諾。
聯合開展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這些項目產生的減排數額可以被附件1締約方作為履行他們所承諾的限排或減排量。對發達國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種靈活的履約機制;而對於發展中國家,通過CDM項目可以獲得部分資金援助和先進技術。但是,CDM只能作為全球減排和技術轉讓的手段之一。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減排和技術轉讓還需要發達國家做出更多的努力。
清潔發展機制允許附件I國家在非附件I國家的領土上實施能夠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者通過碳封存或碳匯作用從大氣中消除溫室氣體的項目,並據此獲得“經核證的減排量”,即通常所說的CER。附件I國家可以利用項目產生的CER抵減本國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
CDM項目必須滿足:(1)獲得項目涉及到的所有成員國的正式批准;(2)促進項目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3)在緩解氣候變化方面產生實在的、可測量的、長期的效益。CDM項目產生的減排量還必須是任何“無此CDM項目”條件下產生的減排量的額外部分。
參與CDM的國家必須滿足一定的資格標準。所有的CDM參與成員國必須符合三個基本要求:自願參與CDM;建立國家級,CDM主管機構;批准《京都議定書》;此外,工業化國家還必須滿足幾個更嚴格的規定:完成《京都議定書》第3條規定的分配排放數量;建立國家級的溫室氣體排放評估體系;建立國家級的CDM項目註冊機構;提交年度清單報告;為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買賣交易建立一個賬戶管理系統。
CDM將包括如下方面的潛在項目:
1改善終端能源利用效率;
2改善供應方能源效率;
3可再生能源;
4替代燃料;
6工業過程(水泥生產等減排二氧化碳項目,減排氫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項目);
7碳匯項目(僅適用於造林和再造林項目)
禁止附件I國家利用核能項目產生的CER來達到其減排目標。此外,在第一個承諾期(2008~2012年),只允許造林和再造林項目作為碳匯項目,並且在承諾期每一年內,附件1國家用於完成他們分配排放數量的、來自碳匯項目的CER至多不超出其基準排放量的l%。碳匯項目還需要制定出更詳盡的指南以確保其環境友好性。
為了使小項目能和大項目一樣在CDM項目上具有競爭力,《馬拉喀什協定》為小規模項目的實施建立了快速通道在一套簡化的資格評審標準一15兆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在供應方或需求方年節能15吉瓦時以上的能效項目、年度排放量低於1.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且具有減排效果的其他項目。CDM執行理事會已經被賦予了一項任務:為小項目快速通道制定執行方式和工作程序,並將其提交給2002年10月在新德里召開的第八次《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成員國大會(COP8)。
禁止發達國家挪用官方發展援助資金用於CDM項目,用於CDM項目的資金必須是官方發展援助之外的資金。此外,對CDM項目產生的CER還將徵收2%的收益稅建立新的“適應基金”,用於幫助對氣候變化影響特別脆弱的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
另一項針對CER的徵稅用拼補CDM的管理成本。為了引導CDM項目在發展中國家公正地分佈,最不發達國家的CDM項目將免徵用於適崛金和管理費用的賦稅。
家),1個專家來自小島國組織,2個專家來自附件I國家,2個專家來自非附件I國家。執行理事會在2001年11月馬拉喀什政治談判期間召開了首次會議,這標誌著CDM的正式啟動。
執行理事會授權一種稱之為“經營實體”的獨立組織對申報的CDM項目進行審查,核實項目產生的減排量,並簽署減排信用文件證明使這些減排量成為CER。執行理事會的另一個關鍵任務就是維持CDM活動的註冊登記,包括簽發新產生的CER、為徵收的用於適應資金和管理費用的ER建立管理賬戶,為每一個CDM項目東道國的非附件I國家註冊一個CER賬戶並予以定期管理。
一個碳減排項目如果沒有經過指定的核實程序專門測量和審計其碳排放,就不可能在國際碳排放市場上轉讓其碳量以獲取價值。因此,一旦CDM項目進入運作階段,項目參與者就必須準備
一個監測報告估算項目產生的CER,並提交給一個經營實體申請核實。核實是由經營實體獨立完成的,它是對監測報告上的減排量進行事後鑒定。經營實體必須查明產生的CER是否符合項目的原始批准書標明的原則和條件。通過詳細的審查之後,經營實體將提出一個核實報告並對孩CDM項目產生的CER的量予以確認。認證是對一個項目產生的經核實的減排效果的書面保證書。認證報告還包括要求籤發CER的申請書。如果在15天之內,任何一個項目參與者或者三個以上執行理事會成員沒有要求重新審查該項目,則執行理事會將將指令CDM登記處簽發CER。
清潔發展機制是《京都議定書》確立的三個靈活機制之一,是國際社會未來應對全球氣候變遷的最重要彈性機制。該機制通過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輸入資金和技術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合作來實現雙重目標:幫助發達國家靈活地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實現其減排承諾;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並採取措施以減緩氣候變化。清潔發展機制不但具有抑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功能,還能為參與國帶來巨大商機,所以成為各國政府與企業重點發展的工作。《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八屆締約國大會召開之後,該機制的運行法則大致已建構完成。各國紛紛完善與該機制相關的法律法規,期待與國際同步接軌,而能夠及早啟動該彈性機制,一方面抑制國內溫室氣體減量的壓力,另一方面能夠坐擁市場商機。作為發展中國家,該機制的實施為我國溫室氣體排放企業創造了難得的商業機會,使我國溫室氣體排放企業負擔的環保義務轉化為融資或交易產品。因此,清潔發展機制的實施不僅有助於我國改善氣候環境,更重要的是,將為我國吸引外資以及加速經濟發展提供前所未有的機會。為了更加有效地利用這一機制,我們有必要在法律上對其有更透徹的了解,以幫助我國企業的積極參與並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而且需要完善我國實施清潔發展機制的法律環境,以吸引更多的項目加速我國經濟的發展。
項目識別和表述
CDM項目周期的第一步是對潛在CDM項目的識別和表述。一個CDM項目必須具有真實的、可測量的、額外的減排效果。為了確定項目是否具有額外性,必須將潛在項目的排放量同一個合理的稱之為基準線的參考情景的排放量相比較~項目參與者應該採用經批准的方法依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基準線。這些確定基準線的方法是在《馬拉喀什協定》框架下的三個方法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
1現實的實際排放量或歷史排放量;
2經濟上有投資吸引力的代表性技術的排放水平;
3過去5年來類似環境申排放性能最好的20%的類似項目的平均排放水平。
CDM項目還必須有一個監測計劃以收集準確的排放數據。監測計劃構成了未來核實的基礎,它必須具有很高的置信度以保證CDM項目的減排量以及其他項目目標確實得以實現。監測計劃還應該有能力監控項目基準線及其排放量失敗的風險。監測計劃既可由項目開發者也可由專門機構制定。排放基準線和監測計劃必須根據經批准的方法來設計。如果項目參與者偏好一種新的方法,則該方法必須經由執行理事會批准和登記。項目參與者可以自行選擇項目的CER獲得時限:10年;或者7年,但可能延續兩次並重新確認基準線(最長21年)。
所有希望參與CDM的國家必須指定一個國家CDM主管機構負責評估和批准CDM項目,並作為CDM活動的聯絡總站。儘管國際操作規程就基準線和額外性提出了通用的指導原則,但每個發展中國家有責任確定本國的項目批准標準。項目東道國和投資者還必須準備撰寫如下格式的項目設計文件:
1項目的一段描述;
2闡述基準線確定方法;
3項目時間表和CER獲得期限;
4監測方法和計劃;
5分排放源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6環境影響評價;
7利益相關者對項目的意見;
國家CDM主管機構必須簽發的文件有:政府自願參與項目,並確信項目活動符合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CDM項目描述;基準線方法;監測方法/計劃;溫室氣體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利益相關者的意見。
國家CDM主管機構;政府批准;政府確信項目符合可持續發展。
CDM項目周期如圖所示有7個基本步驟:項目設計和描述;國家批准;審查登記;項目融資;監測;核實/認證和簽發CER。前4個步驟在項目實施之前必須完成,后3個步驟發生在項目的CER獲得期間。
然後,指定的經營實體將考察項目設計文件,並經公眾評議后,決定是否批准該項目作為CDM項目。這些經營實體中,有代表性的將是一些私人公司,如審計和會計事務所、有能力獨立可靠地評估減排量的諮詢公司和法律事務所。如果項目得到批准,經營實體會將項目設計文件上呈執行理事會以獲得正式登記。
在CDM領域可提供的服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培訓
BSI(BritishStandardsInstitute)開設1天或2天得培訓課程。課程內容涉及溫室氣體(GHG)排放的檢測、報告、審定、核查和交易方面的內容,還介紹全球各種排放交易體系的情況。
2.研討會及現場交流會
基於企業的意在增強能力建設和政策影響方面的研討班,是分享在排放報告、核查和交易方面最佳實踐技術的良好機會。
3.核查前的差距分析
BSI提供關於溫室氣體排放種類和數量的“狀態核查”,包括GHG數據風險的戰略性評估及實質性事項的初始評審以考慮對當前最佳實踐的基準線的確定。
4.審定
BSI正與一些代表主要行業的國際組織和機構合作,他們開發的一些行業GHG議案正是在BSI全球認可和獨立的審定程序下被審定並進入安裝階段,以待後續的實施及核查。
5.核查
BSI可對項目報告的準線或年度排放量進行核查工作,可為組織提供關於所報告排放量的可靠性、一致性、準確性的判斷。
1、運作管理規則
參與CDM項目活動的必須是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運行的基本規則是:1.締約方自願參與;2.有政府批文;3.帶來真實的、可測量的、長期的溫室氣體減排效益;4.必須具有額外性;(“額外性”是指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帶來的減排效益必須是額外的,即在沒有該項目活動的情況下不會發生。)5.屬於東道國、地方政府的優先發展領域並帶來技術轉讓。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中國政府開展CDM項目活動的主管機構,下設國家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審核理事會和國家管理機構。審核理事會聯合組長單位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副組長單位為外交部,成員單位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氣象局、財政部和農業部。
項目因轉讓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中國政府和實施項目的企業所有,區別不同類型的減排氣體,實行不同的分配比例。
2、CDM項目運作流程
CDM項目的全過程是:尋找國外合作夥伴→準備技術文件→進行交易商務談判→國內報批→國際報批→項目實施的監測→減排量核定→減排量登記和過戶轉讓→收益提成。
企業在進行CDM項目申報時,首先通過科技管理部門向國家發改委提出申請;再由國家發改委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之後由國家發改委會同科技部和外交部辦理批准手續。
CDM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企業的配合是至關重要的。根據荷蘭CERUPT項目的經驗。在招標的資質認定階段,中方要以英文形式提供:1.項目概念表;2.項目認可書;3.企業營業執照和代碼證;4.公司3年財務報表;5.企業履行社會義務情況證明;6.公司財務信用狀況證明。
在招標的第二階段,中方要在諮詢公司的幫助下提供:1.項目設計文件;2.核准報告和結論;3.購買協議;4.提交時間安排;5.項目批准書。
CDM項目周期介紹:
項目識別
初步判斷本項目是否為CDM項目。
項目設計
當項目符合CDM的標準,需要完成項目設計文件(PDD)。設計文件的格式由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確定。
項目批准
CDM項目需要得到東道國指定的本國CDM主管機構批准。目前我國的CDM主管機構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員,中國CDM項目需要獲得發改委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
項目審定
項目開發者需要與一個指定的經營實體進行簽約,負責其審核認證的工作。完成這項工作,這個項目才能成為合法的CDM項目。根據每個項目類型不同,尋找具有審核認證資質的指定的經營實體。
項目註冊
簽約的指定的經營實體確認該項目符合CDM的要求,簽署審核認證報告,向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提出註冊申請。審定報告中需要包含項目設計文件(PDD),東道國的書面批准文件以及對公眾意見的處理情況。
在CDM執行理事會收到註冊請求之日起8周內,如果沒有CDM執行理事會的3個或3個以上的理事和參與項目的締約方提出重新審查的要求,則項目自動通過註冊。執行理事會主要審查項目是否符合階段4的審定條件。最終決定由CDM執行理事會在接到註冊申請后的第二次會議之前作出。
如果該項目被CDM執行理事會駁回,企業可以修改,修改後重新提出申請。
項目的實施與監測
監測活動由項目建議者實施,並且需要按照提交註冊的項目設計文件中的檢測計劃進行。
監測結果需要向負責核查與核證項目減排量的指定經營實體報告。一般情況下,進行項目審定和減排量核查核證的經營實體不能為同一家,但是,小規模CDM項目可以申請同一家指定經營實體進行審定、核查和核證。
減排量的核查與核證
核查是指由指定經營實體負責、對註冊的CDM項目減排量進行周期性審查和確定的過程。根據核查的監測數據、計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計算CDM項目的減排量。
核證是指由指定的經營實體出具書面報告,證明在一個周期內,項目取得了經核查的減排量,根據核查報告,指定的經營實體出具一份書面的核證報告,並且將結果通知利益相關者。
CERs的簽發
指定的經營實體提交給CDM執行理事會的核證報告,申請CDM執行理事會簽發與核查減排量相等的CERS。
在CDM執行理事會收到簽發請求之日起15天之內,參與項目的締約方或至少三個執行理事會的成員沒有提出對CERs簽發申請進行審查,則可以認為簽發CERs的申請自動獲得批准。如果締約方或者三個以上的CDM執行理事會理事提出了審查要求,則CDM執行理事會需要對核證報告進行審查。
在收到了審查要求的情況下,CDM執行理事會會在下一次會議上確定是否進行審查。如果決定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僅局限在指定經營實體是否有欺騙、瀆職行為及其資質問題。審查應在確定審查之日起30天之內完成。
CDM規則當中包含的溫室氣體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亞氮)、HFCs(氫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其中排放一噸CH4相當於排放21噸CO2、排放1噸N2O(氧化亞氮)相當於310噸CO2,排放一噸HFCs(氫氟碳化物)相當於排放140-11,700噸CO2。
1.能源工業(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
2.能源分配
3.能源需求
4.製造業
5.化工行業
6.建築行業
7.交通運輸業
8.礦產品
9.金屬生產
10.燃料的飛逸性排放(固體燃料,石油和天然氣)
11.碳鹵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產和消費產生的逸散排放
12.溶劑的使用
13.廢物處置
14.造林和再造林
15.農業
從2002年起,CDM項目就已經進入中國。來自清華大學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研究的資料和國家發改委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的備選項目清單顯示,僅僅從2002至2005年來看,就將約有77.348億元人民幣(約9.319億美元)的資金被投入到中國四個CDM項目發展中,這四個項目分別為2003年年初開工的小孤山水電站、2004年開工的內蒙古輝騰錫勒風電場項目、預計2005年10月投入運行的吉林洮南49.3MW風電場項目和預計2005年12月開工的雲南大梁子水電站。2002年下半年,荷蘭政府和中國政府就中國第一個CDM項目內蒙古自治區輝騰錫勒風電場項目簽署合同,合同規定CERs的支付價格定為5.4歐元/噸CO2,而該CDM項目年平均CO2減排量約為54000噸,減排量入期為10年。投資該項目的中國企業獲得了總計約人民幣2.7億元(合2700萬歐元)的收益保證。對於小孤山水電站(XHP)項目來說,項目投資者是世界銀行的試點碳基金(PCF)。該項目的總CO2減排量信用額為3723000噸,CERs約為4美元/噸CO2。因此該項目中方投資公司小孤山水電公司將會得到將近1500萬美元投資。此外,由中國國家林業局與義大利環境國土資源部根據CDM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相關規定簽署的“中國東北部敖漢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項目”將正式實施。5年時間內,雙方投資153萬美元,在我國內蒙古自治區敖漢旗荒沙地造林3000公頃。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我國實施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必須滿足如下要求:
1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應符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政策、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
2發達國家締約方用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資金,應額外於現有的官方發展援助資金和其在公約下承擔的資金義務;
3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應促進有益於環境的技術轉讓。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中國境內的中資、中資控股企業可以對外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合作,其他企業均不能作為項目業主參加CDM項目的開發。我國政府已經確定,在我國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重點領域以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層氣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