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退耕指因生態環境建設需要,國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草、還湖的耕地。
詞目:生態退耕
英文:withdrawing from cultivated land for ecology
生態退耕
其中有退耕還林、退耕還草和退耕還水等三個方面。退耕還林主要針對山區毀林開荒,特別是一些陡坡(大於25°)開荒,此外也有一些半濕潤的生態脆弱區的
毀林開荒。這些開墾為農田以後多為旱作類型的粗放經營,造成土地迅速退化。據
國土資源部統計,1991~2001年,生態退耕還林者已達550多萬公頃。當前主要問題是某些地區造林的
成活率不理想或者因為樹苗選擇與其生境條件要求不甚適合,樹苗成活后形成一些“小老頭”樹。退耕還草者,即不但要還草,進行人工種草,改良草場,而且還要引導農牧民改粗放放牧方式為刈草舍飼的集約經營方式。1991~2000年,退耕還草已達370多萬公頃,綠化種草100萬公頃。退耕還水主要是針對過去不合理地佔用河流汛期行洪的河灘地、蓄洪與滯洪的淺湖區與蓄洪區,由於它不但增加某些沿江和沿湖地區的防洪難度而且還增加每年不應有的洪災面積。目前已將上述一些不適宜種植的水域退出,甚至整個村莊搬遷。將退出的地區還為水域,增大了水域面積。1991~2001年,增大水域面積37萬公頃,其中洞庭湖、
鄱陽湖地區最為明顯,部分水域用於水產養殖。總之,政府這一舉措是通過改變不合理的土地利用類型與方式,初步達到了保護生態和提高農牧民生產與生活水平的雙重目的。但應當看出,中國土地
生態系統的總體惡化和局部優化的總形勢還沒有得到完全改變。其生態效益還要通過退耕還林、還草和還水措施的進一步落實與生態系統的逐步形成與恢復,其生態效應才會進一步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