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制度是由單位內部對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的制度。目的在於防弊糾錯。我國《會計法》第21條第2款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是指各單位應指定專人或兼職人員對本單位的會計事項進行查對審核的制度。內容包括對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及其他資料的稽核。會計憑證的審核,主要是審核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合法,編製是否正確和手續是否完備。對帳簿的審核,主要審核帳簿記錄的經濟業務是否合法、正確,帳證、帳帳、帳物、帳表是否相符。對會計報表的審核,主要以報表所列指標為依據,審查報表數字與帳簿的數字是否一致,報表的編製是否符合要求。內部審查可以是事前審核或事後複核。事前著重對財務計劃進行審核,事後著重查證和驗證。總的講包括法定審核和數字審核。一經發現問題都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及時改進。
從會計工作實際情況看,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審核財務、成本、費用等計劃指標項目是否齊全,編製依據是否可靠,有關計算是否正確,各項計劃指標是否互相銜接等。審核之後應提出建議或意見,以便修改和完善計劃與預算。
2、審核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3、審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計算是否正確,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
4、審核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並與帳面記錄進行核對,確定帳實是否相符。不符時,應查明帳實不符的原因,並提出改進的措施。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