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光縣民政局
東光縣民政局
根據我縣國民經濟的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東光縣民政局主要職責及內設機構
(二)指導全縣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村(居)委會建設工作。負責全縣的行政區劃工作;負責勘界工作。
(三)負責全縣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呈報革命烈士的審批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史料收集、整理、編纂,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工作,承擔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複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救災工作。掌握災情,上報災情,指導生產自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負責本縣捐贈救災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負責農村醫療救助工作。負責全縣流浪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六)負責社會救濟,“五保”工作以及其它特殊對象的救濟,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七)負責呈報社會福利企業的報批工作。
(八)負責全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監督工作,查處社團組織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工作。
(九)負責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殯葬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管理基層紅白事理事會工作。
(十)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年度檢查,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十一)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財務、統計、審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負責全縣縣誌編纂、出版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民政系統幹部職工的培訓教育、評比表彰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老齡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民族宗教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東光縣民政局設3個職能股(室)
(一)綜合辦公室
起草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民政工作情況綜合報告,信息反饋工作;負責局大型會議組織、文秘、檔案、信訪、保密、保衛、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幹部統計管理工作;考核、獎懲、錄用,人員編製、勞動工資;主管和指導全縣民政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技術人員職稱評聘、考核及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接收安置,負責全縣基層政權建設;負責全縣殯葬工作;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工作。
(二)優撫股
(三)社救股
負責查災、計災、核災和上報災情;負責和指導災後生產自救,災民的轉移安置;管理救災款物監督使用;負責救濟款物的管理使用;負責農村困難戶、“五保戶”的救濟工作;負責鄉鎮敬老院建設和發展工作;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農村醫療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