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榮院
集中供養孤老優撫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
原名烈屬養老院,最早建於一九五八年,主要接收無親屬照顧的烈屬老人。隨著情況的變化,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烈屬養老院逐步擴大接收孤老傷殘軍人,孤老複員軍人。徠因此,繼續使用烈屬養老院的名稱已名不符實。在一九七八年召開的全國第七次民政工作會議之後,正式使用“光榮院”的稱謂。
光榮院
我國1958年開始興建第一批光榮院。這些年來,光榮院為有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解決孤老優撫對象的養老問題作出了重要貢獻。1978年全國第七次民政工作會議之後,正式提出在原有烈屬養老院的基礎上大力興辦光榮院。為加強光榮院的管理,使之逐步規範,1982年民政部頒布了《光榮院管理工作暫行辦法(草案)》。1989年,民政部、財政部正式設立優撫事業單位專項補助資金,用於包括光榮院在內的優撫事業單位專項補助。20世紀90年代,光榮院普遍開展了“創建文明光榮院”的活動,光榮院管理與服務水平有了長足的發展。至2005年底,全國共有光榮院1302所,年末職工共10981人,年末在院優撫對象31751人。
為做好撫恤優待對象集中供養等工作,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布新修訂的《光榮院管理辦法》。這是繼今年初,退役軍人事務部會同軍地20個部門出台《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后,又一重要優待新舉措。
新修訂的《光榮院管理辦法》自6月1日起實施,其優待新舉措主要體現在以下4方面:
取消“集中供養對象的定期撫恤金、補助金由光榮院統一管理使用”的規定,明確“光榮院應當重點服務保障好集中供養對象,並結合實際視情免除相關費用”,確保集中供養對象能夠享受更加優惠的服務保障。
規定“光榮院在保障好集中供養對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餘床位為其他老年且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撫恤優待對象提供優惠服務。有條件的光榮院在滿足上述對象集中供養、優惠服務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優待服務”,進一步擴大了服務範圍,在原有集中供養對象基礎上新增了優惠服務和優待服務對象,使更多的優撫對象可享受光榮院優惠及優待服務。
充分考慮老年優撫對象實際,規定“申請享受光榮院集中供養、優惠服務,應當由本人向戶籍地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或者由其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代為提出申請”,可實現服務對象不出村(社區),或足不出戶便可辦理入住光榮院申請,使服務更加人性化、便捷化。
按照突出重點、體現貢獻的原則,對不同服務對象實施差異化收費標準,明確規定“加大對榮獲個人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和榮獲個人二等功以上獎勵現役軍人父母的優惠力度”,進一步體現了對立功受獎軍人的優先優惠。
光榮院是國家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並對其實行特殊保障的優撫事業單位。目前,退役軍人事務系統共有光榮院695家,設置床位35500餘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