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河北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設置河北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為省機構編製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既是省委的工作機構,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機構,列省委機構序列。

主要職責


根據冀辦字〔2010〕20號文件規定,河北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製管理的政策法規,組織擬訂全省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製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並監督實施;管理和指導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編製工作;管理和指導全省事業單位機構編製工作。
(二)組織擬訂全省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省委、省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審核省委、省政府各部門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審核設區市的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審核並管理全省各級各類人員編製總額。指導、協調設區市、縣(市、區)、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
(三)協調省委、省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其調整。協調省委各部門之間、省政府各部門之間、省委各部門與省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省直各部門與設區市、縣(市、區)之間的職責分工。研究提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行政管理職能認定意見。
(四)審核或審批省委、省政府及各部門的派出機構和省以下垂直管理機構的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審核設區市黨委、政府副處級以上機構設置和調整事宜。審核設區市、縣(市、區)、鄉鎮機構編製分類。負責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或雙重管理部門需要承辦的機構編製有關事宜。
(五)審核省人大、省政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級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審核設區市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副處級以上機構設置和調整事宜。審核因特殊需要設置的相當於縣級法院、檢察院機構編製事宜。
(六)組織擬訂全省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制定各類事業單位人員編製標準和管理辦法。審核各設區市事業編製總量和結構。審核或審批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或直屬事業機構,以及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事宜。指導並協調設區市及以下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編製管理工作。審核設區市副處級以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事宜,審批設區市科級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事宜;審批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占可用財力比重超過40%縣(市、區)的事業單位機構編製事宜。審核省委、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門聯繫的各群眾團體的機構編製事宜。負責全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七)指導全省開發區(園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組織擬訂省級以上開發區(園區)機構編製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省級以上開發區(園區)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八)負責機構編製日常管理。負責對全省機構編製的總量控制、動態管理和機構編製標準化工作。負責機構編製實名制管理,以及編製使用核准等工作。建立健全機構編製部門與有關部門的配合制約機制。
(九)負責對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製執行情況的跟蹤評估和監督檢查。負責受理違反機構編製法規、紀律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違反機構編製法規、紀律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十)負責全省機構編製信息管理系統、電子政務和機構編製網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省機構編製統計工作。指導全省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非營利性單位網上名稱管理工作。指導設區市、縣(市、區)機構編製部門電子政務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一)承辦省委、省政府和省機構編製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綜合處
體制改革處(政策法規處)
黨群政法機構編製處
行政機關機構編製處
市縣鄉機構編製指導處
事業機構編製處
機構編製監督檢查處
機關黨委(人事處)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機構編製電子政務中心
機構編製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