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
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
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021年10月,教育部官網消息,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國家衛健委、教育部對2008年印發的《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2021年版)》,並於近日印發。
衛生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的通知
衛醫發〔2008〕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精神,做好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的管理工作,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衛生部、教育部聯合制定了《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衛 生 部
教 育 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一)新生入學應建立健康檔案。學校應組織所有入學新生進行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小學新生可在家長或監護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體檢機構或由健康體檢機構人員前往學校進行健康體檢。
(二)在校學生每年進行1次常規健康體檢。
(三)在校學生健康體檢的場所可以設置在醫療機構內或學校校內。設置在學校內的體檢場地,應能滿足健康體檢對檢查環境的要求。
(一)病史詢問。
(二)體檢項目。
1.內科常規檢查:心、肺、肝、脾;
2.眼科檢查:視力、沙眼、結膜炎;
3.口腔科檢查:牙齒、牙周;
4.外科檢查:頭部、頸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膚、淋巴結;
5.形體指標檢查:身高、體重;
6.生理功能指標檢查:血壓;
7.實驗室檢查:
(1)結核菌素試驗*;
註:“*”小學、初中入學新生必檢項目;
“**”寄宿制學生必要時到符合規定的醫療機構進行的體檢項目。
其他項目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所要求開展的檢查項目或根據地方具體情況,進行適當增補,涉及實驗室和影像學檢查必須在醫療機構內完成。
(一)學生健康體檢機構在體檢結束后,應分別向學生(家長)、學校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反饋學生個體健康體檢結果與學生群體健康評價結果。
(二)健康檢查結果的反饋形式。
健康體檢機構以個體報告單形式向學生反饋健康體檢結果;以學校匯總報告單形式向學校反饋學生體檢結果;將所負責的體檢學校的學生體檢結果統計匯總,以區域學校匯總報告單形式上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再逐級上報。
(三)健康體檢報告單內容。
1.個體報告單內容應包括學生個體體檢項目的客觀結果、對體檢結果的綜合評價以及健康指導建議;
2.學校匯總報告單內容應包括學校不同年級男女生的生長發育、營養狀況的分佈、視力不良、齲齒檢出率、傳染病或缺陷的檢出率,不同年級存在的主要健康問題以及健康指導意見;
3.區域學校匯總報告單內容應包括所檢查學校學生的總體健康狀況分析,包括生長發育、營養狀況的分佈、視力不良、齲齒檢出率、傳染病或缺陷檢出率以及健康指導意見。
(四)健康檢查報告單的反饋時限。
個體報告單應於健康檢查后2周內反饋學生;學校匯總報告單應於檢查后1個月內反饋給學校;區域學校匯總報告單應於檢查后2個月內反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五)學生健康檔案管理。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將學生健康檔案納入學校檔案管理內容,實行學生健康體檢資料台賬管理制度;應根據學生健康體檢結果和體檢單位給出的健康指導意見,研究制訂促進學生健康的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促進學生健康的各項工作。
(一)機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政府舉辦的公立性醫療機構(包括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區域性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
學生健康體檢機構必須報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能獨立開展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3.能對學生健康檢查狀況進行個體和群體評價、分析、反饋,並提出健康指導建議;
4.有獨立、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足夠的學生健康檢查場所、工作條件和必備的合格的醫療檢查設備與檢驗儀器;
5.有健全的規章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
(二)人員要求。
1.體檢崗位設置合理,管理職責明確。
2.有足夠的與學生健康體檢項目相適應的管理、技術、質量控制和統計人員;按體檢項目確定從事健康體檢的人員,每個體檢項目不得少於1人(其中:檢驗人員不少於2人)。
3.具有與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和學生常見病防治有關的知識和經驗。
4.專業技術負責人應熟悉本專業業務,技術人員的專業與學生健康檢查的項目相符合。
5.內科、外科、口腔科、眼科檢查及實驗室檢驗的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各專業體檢醫師至少有1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6.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從事學生健康檢查總人數的30%。
(三)場所設置基本要求。
具有獨立於醫院診療區之外的健康人群體檢場所,設有專門的檢查室及輔助功能設施:
1.有學生集合場地,並設有室內候診區(不小於20平方米);
2.男女分開的內科、外科檢查室(各不少於1間);
3.眼科、口腔科檢查室;
4.化驗室、消毒供應室;
5.男、女衛生間。
體檢場所應按照《醫院消毒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1995)》中三類環境的消毒衛生標準,保證衛生安全。醫療廢物處理應符合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生物樣本的採集和留存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規定和相關檢驗技術規範的要求;生物樣本的運輸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四)儀器設備。
學生健康體檢所需的醫療檢查設備與檢驗儀器的種類、數量、性能、量程、精度能滿足工作需要,並能良好運行,定期校驗;儀器設備有完整的操作規程。
1.實驗室基本設備:
(1)分光光度計;
(2)恆溫箱;
(3)離心機;
(4)電冰箱;
(5)高壓滅菌設備;
(6)顯微鏡;
(7)紫外線燈。
2.體檢基本設備:
(1)聽診器;
(2)血壓計;
(3)身高坐高計;
(4)體重秤(槓桿式);
(5)對數燈光視力表箱;
(6)檢眼鏡片箱;
(7)口腔科器械(平面口鏡、五號探針);
(8)全自動或半自動生化儀;
(9)診察床;
(10)與開展的診查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體檢器具的消毒應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1995)》中的醫療用品衛生標準的規定。
(五)其他。
1.學生體檢表由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2.健康體檢機構應有良好的內務管理,檢查儀器放置合理,便於操作,配有必要的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進入等安全措施;
3.檢測方法應儘可能採用國際、國家、行業或地方規定的方法或標準;
4.編製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並嚴格開展質量控制;
5.為檢驗樣品建立唯一識別系統和狀態標識,應當編製有關樣品採集、接收、流轉、保存和安全處置的書面程序;
6.體檢報告按照規定書寫、更改、審核、簽章、分發、保存和統計;
7.開展健康體檢的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體檢費用。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健康體檢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開支,學生健康體檢經費管理(撥付)辦法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二)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健康體檢具體費用標準由省級財政、物價、教育、衛生等相關部門根據本管理辦法確定的健康體檢項目,以及當地教育、衛生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確定。
(三)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健康體檢費用標準和解決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制定。
各省(區、市)落實本管理辦法,參加學生健康體檢的機構及人員必須進行統一培訓,統一體檢標準。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健康體檢人員的培訓、考核。健康體檢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