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志琛

潘志琛

潘志琛,男,漢族,1956年10月出生,安徽淮南人。2010年廣州亞運會中國代表團成員之一。曾任國家體育總局排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黨委副書記。

2017年11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潘志琛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潘志琛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人物履歷


曾是淮南十一中民辦體育教師。1978年考上安徽師範大學體育學院體育教育專業,畢業后留校任教。
1988年,獲得北京體育學院體育理論專業碩士學位。
2004年,獲得北京體育大學體育人文社會學專業博士學位。后擔任過《中國學校體育》雜誌副主編等職務。
2004年,擔任國家體育總局競體司副司長。
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兼任奧運備戰辦副主任。
2009年,擔任自行車擊劍運動管理中心主任。
2013年3月——2015年8月,擔任排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上任排管中心后,請出郎平出任中國女排主教練。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8月4日,據駐國家體育總局紀檢組消息:國家體育總局排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潘志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8月4日,據國家體育總局網站消息,國家體育總局黨組研究決定,免去潘志琛的排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黨委副書記職務。

一審宣判

2017年11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潘志琛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潘志琛為國家體育總局排球運動管理中心前主任、黨委副書記,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根據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表明,被告人潘志琛2009年12月任國家體育總局自行車擊劍運動管理中心主任、黨委副書記(正司級),2013年3月至案發任國家體育總局排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黨委副書記(正司級)。因涉嫌受賄犯罪,經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2015年8月5日被南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10月15日被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行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6日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2015年10月29日被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行逮捕。
淅川縣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指控如下: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潘志琛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自行車擊劍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國家體育總局排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北京泰奧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中奧體育產業有限公司、遼寧體育局等八個單位在申辦、參加體育賽事、成為賽事供應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93.03642萬元、美元4萬元,案發前上交人民幣1萬元。案發後被告人潘志琛退贓人民幣50萬元。據此,淅川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潘志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被告人潘志琛親屬退繳給法院的受賄贓物及扣押在案的人民幣35200元、外幣(摺合人民幣63936.35元)、蘋果手機兩部予以追繳;對被告人潘志琛家屬向檢察機關退繳的受賄贓款人民幣50萬元、向法院退繳的贓款人民幣331113.25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