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人轉信

查人轉信

查人轉信工作是紅十字會的一項傳統工作,是協助政府開展的一項特殊性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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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人轉信
查人轉信工作歷史悠久,起源於戰爭中,其宗旨是:幫助因各種武裝衝突、政治變動、自然災害或其他特殊情況而失散的家庭成員尋找親人或互通消息,為這些災民提供尋人服務,讓他們與親人團聚,重拾人間溫暖。因戰爭、動亂、自然災害和其他災害的發生而導致親人失散的人,在用盡所有的聯繫方法仍無法找到他們的時候,可以向紅十字會提出尋人請求,各紅十字會應為他們提供尋人服務。
一、一般尋人服務
(一)原則:
1、受理範圍: 因戰爭、動亂、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災難所造成的家庭分離。查詢人與被尋者屬直系親屬關係,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應優先處理。當查詢人與被尋者屬非直系親屬,但屬於領養、過繼、私生子女或是唯一能給予幫助和依靠的人,應接受辦理。
2、受理條件: 查詢人與被尋者須有一方屬中國公民。應盡量提供足夠的線索和資料,包括出生日期和地點、國籍、父母姓名及最後聯絡地址等是必需的。
3、保密制度: 主管尋人工作的工作人員或志願工作者應遵循紅十字會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基本原則,在資料處理過程中首先求助於政府機構和其他組織,不能隨意將資料披露給其他人。
(二)組織架構: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省(市)紅十字會與查詢人、被尋者的關係;在進行尋人工作之前,應首先了解查詢人曾否在任何紅十字會分會提出過尋人請求,如已經在其他紅會作出尋人請求並已登記,應到該紅會詢問結果,如屬於新案例,則按規定程序進行。
國際尋人(查詢人或被尋者位於海外國家):國際尋人聯絡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與各國家紅會之間進行。如有接到來自國外的個人或組織資料,應首先轉交總會,由總會處理。海峽兩岸尋親:所有來函或信件,均需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與台灣紅十字組織之間進行,地方紅十字會不得自行處理。
(三)工作方法:
1、檔案管理: 總會和地方紅十字會對所有來函或向外發出的書信、文件,一律必須保留副本,以作日後參考之用。
2、表格的使用: 查尋者應詳細提供失去聯絡的原因,由紅十字會職員判斷是否符合受理標準,若符合才填表格,而在表格上也需將失去聯絡的原因寫於"其他可協助訪查資料"一欄內。查詢人一律使用總會印發的尋人表格,如可能,應由查詢人本人填寫並簽名。按表格要求,應逐項詳細提供被尋者父母、配偶等家庭主要成員的姓名、出生日期(年齡)及最後聯繫的地址(至少提供城市及縣名)。如果最後聯繫方式不是通過書信,則需詳細說明。填表時,所填姓名最好使用漢語拼音加註,如使用地方方言拼音拼寫,需註明並且被尋者必須能識別此種方言。查詢人須提供全名,如姓名有改動,則應提供與被尋者失去聯絡時所用姓名。為使被尋者能夠立即識別查詢人,查詢人應詳細說明與被尋者的關係。查詢人須提供自己的通訊聯絡地址。
3、建立名片卡: 建立名片卡能迅速翻查查詢人是否已經有過登記,是否屬於幾人同尋一個人,或者屬於相互查詢(即查詢人同時是我們的被尋者),並且避免查詢人再次諧詢時未提供被尋者姓名所出現的棘手問題。查詢人和被尋者須分別建立名片卡。名片卡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其他有關內容及此案的處理情況和進展程度。卡片的存儲期限:《日內瓦公約》規定的受保護人員的信息資料,中央尋人局通常保存100年。但其他類型人員的信息資料,存儲時間長短則取決於這些資料今後是否有用,一般保留5~10年即可。
4、建立登記簿: 所有個案應順序記錄於登記簿內。登記簿應分成幾欄,其欄目包括:個案參考編號(檔號),立案日期,查詢人和被尋者的姓名,涉及的人數,查詢人的地址,提出請求的日期,處理方法及日期,還可加上處理結果。
5、處理中檔案: 所有處理中檔案應至少3個月複查一次,以了解尋查進展,如發現資料不足或久未回復,應每3個月發出一次提示信函,以保持與個案有關人士之聯繫及提醒當事人回復函件。通常提示信件以1年為限。
(四)尋找被尋者的方法 可參考下列方法,以尋找被尋者的下落:
(1)在國內積極聯絡公安、住地居民委員會,也可向當地的老住戶、老年人組織等了解情況。
(2)如有完整的最後通訊地址可去函或登門尋訪。出外尋訪前,須仔細核對尋人表格上的資料,了解個案情況。到訪時,首先向被訪者出示紅十字會證件,並說明來意,表明來訪的目的是為了尋人服務獲取資料,向他們解釋紅十字會的尋人服務是幫助人們尋找失散的親人。例如:"我們需要找一位叫某某的人,根據查詢人提供的資料,此人住在這裡,所以我們前來核對一下......"等。查訪過程中,盡量直接與被訪者談話,提出個案中資料與被訪者求證,求證的內容包括年齡、籍貫、父母姓名、是否認識查詢人等,但避免直接詢問其個人情況,儘可能結合查尋人提供的資料向被訪者求證,以免遭到拒絕。如在尋訪中未見到被訪者或家中無人,不能證實被訪者是否就是被尋者,可在此地址留下信條及紅十字會電話、聯絡人姓名;或由鄰居代轉。
(3)如查訪時證實被訪者是正確的被尋者。如被尋者願意透露通訊地址給查詢人,則要求對方填寫願與查詢人聯繫的"意向書",然後被尋者可直接聯絡查詢人。但是仍要將處理的結果回復有關的紅十字會,以便該紅十字會可結案。如被尋者拒絕與查詢人聯繫,則由紅十字會以書信形式通知查詢人,但要語言婉轉地轉告他們呢,因特殊情況不便將地址轉告任何人。
(五)地方紅十字會向總會及查詢人彙報個案進展 通常每個案例的處理過程需要較長的時間,因此個案處理后應通知查詢人"您的個案已在處理過程中,一有結果我將立即通知您"及檔案號碼。而為使總會及時了解每個個案的進展情況以及方便與查詢人或查詢國家的溝通,儘管個案尚無結果,地方紅十字會應保證將處理情況報告給總會。
(六)結案的處理 在下列情況下,個案被認為結案,不需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1)被尋者已找到,並委託轉告其通訊地址,已通知查詢人;
(2)被尋者已找到,但拒絕與查詢人聯繫,已根據被尋者醫院做出回復;
(3)被尋者已去世,已告知查詢人;
(4)查詢人自動取消尋人要求;
(5)查詢人已遷移原址,沒有留下任何轉信地址;
(6)所有可能的手段均不奏效,無法繼續尋找,已告知查詢人;
(7)多次去函要求查詢人補充資料,但未收到任何回復。經過一段時間以後(一般為半年左右),個案自動結案。結案並不意味著個案的所有線索全部消除,卡片和卷宗依然保留,隨時都可以重新開案。
(七)安排團聚 紅十字會充當查詢人與被尋者的中間人安排相互見面或協助轉達信息。因此,為使他們今早取得聯繫和相互團聚,紅十字會應主動爭取社會的幫助和國際的合作。
二、緊急情況下的尋人服務
在戰爭、動亂、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災害突然發生的情況下,親人中斷聯繫,為使他們及時了解對方的情況,解除他們的憂慮,紅十字會特向他們提供緊急尋人服務。
1、受理標準: 被尋者在再去,不限國籍;查詢人與被尋者至少一方在中國;親屬關係。
2、手續: 在當地紅十字會或總會填表後用快捷方法寄出,所用表格與一般尋人表格相同。
3、特殊情況: 國外家庭通過其國家紅十字會或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查尋在我國留學、工作或旅遊的親屬,在彼此聯絡突然中斷的情況下,可為他們聯繫有關部門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