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
過繼
過繼(guò jì),亦稱“繼”、過房、過嗣、繼嗣,指自己沒有兒子,收養同宗之子為後嗣;也指入養父之家為其後嗣;是傳統宗族觀念中的一種收養行為,大多數是為了延續男性繼承人而為之。當一個家庭需要後嗣時,就從宗族或其他親屬中,收養一位子女以維持祭祀香火或男性繼承人。即使一名男性無子身亡,家族仍可為其選擇一位嗣子,形成親子關係。
有些地區生下小孩難養(好生病等),也會進行過繼(形式上),認為這樣孩子好養活些。
閩南與台灣流行過繼母系制度,日本、琉球流行一種以贅婿作為養子的婿養子制。
《晉書·宗室傳·彭城王紘》“紘字偉德,初封堂邑縣公。建興末,元帝承製,以紘繼高密王(司馬)據。”
元紀君祥《趙氏孤兒·第四折》:“有程嬰的孩兒,因為過繼與我,喚做屠成。”
清 吳敬梓 《儒林外史》第二十五回 《鮑文卿南京遇舊 倪廷璽安慶招親》:如今一言為定,擇個好日,就帶小兒來過繼便了。
清 曹雪芹《紅樓夢·第九一回》:“他就是我的過繼兄弟,本住在屯裡,不慣見人。”“那夏三道:‘前月我媽沒有人管家,把我過繼來的,前日才進京。今日來瞧姐姐。’”
《清會典事例·刑部·戶役》:“情願過繼者,取具兩姓族長人等。”
李劼人《死水微瀾·第五部分·二》:“一來拜年,二來也是商量過繼承主的事。”
把子女送給無子女的宗族或親戚做子女;沒有子女的人,以宗族或親戚的子女為子女。
例如:唐王室永安王李孝基無子,就“以從兄韶子道立為嗣”;大詩人白居易無子,“以其侄孫嗣”。
在古代,男尊女卑,“過繼”的多是“兒子”,稱為“嗣子”,當然也過繼女兒,稱為“嗣女”,甚少。
而現在,過繼子女,基本不受男尊女卑思想影響。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 袁紹:(?-202年),東漢末年門閥名士、諸侯,后遭曹操打敗,鬱鬱而終。
• 劉義慶:(403年-444年),劉宋宗室,臨川王,頗富文名,彙集名士編《世說新語》一書。
• 金聖嘆:(1608年-1661年),明末清初的文學家,曾評定六才子書,且把《水滸傳》刪改為七十回精簡本,后因哭廟案得罪清廷,被斬首。
• 僧格林沁:(1811年-1865年),清朝名將,蒙古人,封親王,屢有戰功,捻亂時陣亡。養父為科爾沁郡王索特納木多布濟。
• 林維源:(1840年-1905年),清末台灣撫墾幫辦,台灣世家板橋林家的重要成員。生父林國華與養父林國芳皆是林家領袖。
• 袁世凱(1859年-1916年)政治家,軍事家,北洋軍閥領袖。生父為袁保中。公元1864年,過繼給叔父袁保慶作為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