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分攤協議

成本分攤協議

成本分攤協議是指企業間簽訂的一種契約性協議。新稅法規定了“成本分攤”條款,即“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基本概念


成本分攤協議即CCA(Cost Contribution Arrangements),是兩個以上企業之間議定的一項框架,用以確定各方在研發、生產或獲得資產、勞務和權利等方面承擔的成本和風險,並確定這些資產、勞務和權利的各參與者的利益的性質和範圍。
最常見的CCA是無形資產共同開發協議,每一個參與者都可以獲得所開發無形資產的一份權利。在這種CCA中,每個參與者都被授予獨立的利用無形資產的權利。當參與者對CCA開發的資產擁有所有者權益,且貢獻是按適當比例劃分時,參與者無需為使用與其獲得的權益相一致的資產,而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報酬。
根據OECD《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稅務指南》的規定,CCA的簽訂應遵循公平交易原則。
根據2009年《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最行規定。
所謂成本分攤協議是指參與方共同簽署的對開發、受讓的無形資產或參與的勞務活動享有受益權、並承擔相應的活動成本的協議。參與方使用成本分攤協議所開發或受讓的無形資產不需另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根據《辦法》的規定,關聯方承擔的成本應與非關聯方在可比條件下為獲得上述受益權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企業對成本分攤協議所涉及無形資產或勞務的受益權應有合理的、可計量的預期收益,且以合理商業假設和營業常規為基礎。

主要內容


(一)協議的主要內容
(1)參與方的名稱、所在國家(地區)、關聯關係、在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
(2)成本分攤協議所涉及的無形資產或勞務的內容、範圍,協議涉及研發或勞務活動的具體承擔者及其職責、任務;
(3)協議期限;
(4)參與方預期收益的計算方法和假設;
(5)參與方初始投入和後續成本支付的金額、形式、價值確認的方法以及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
(6)參與方會計方法的運用及變更說明;
(7)參與方加入或退出協議的程序及處理規定;
(8)參與方之間補償支付的條件及處理規定;
(9)協議變更或終止的條件及處理規定;
(10)非參與方使用協議成果的規定。
(二)協議變動機制已經執行並形成一定資產的成本分攤協議,參與方發生變更或協議終止執行,應根據獨立交易原則做如下處理:
(1)加入支付,即新參與方為獲得已有協議成果的受益權應做出合理的支付;
(2)退出補償,即原參與方退出協議安排,將已有協議成果的受益權轉讓給其他參與方應獲得合理的補償;
(3)參與方變更后,應對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攤情況做出相應調整;
(4)協議終止時,各參與方應對已有協議成果做出合理分配。
企業不按獨立交易原則對上述情況做出處理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做出調整。
(三)補償調整成本分攤協議執行期間,參與方實際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相配比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調整。

批准


企業可採取預約定價安排的方式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應自成本分攤協議達成之日起30日內,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稅務機關判定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

稅務處理


(一)對於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成本分攤協議,有關稅務處理如下:
(1)企業按照協議分攤的成本,應在協議規定的各年度稅前扣除
(2)涉及補償調整的,應在補償調整的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涉及無形資產的成本分攤協議,加入支付、退出補償或終止協議時對協議成果分配的,應按資產購置或處置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
(2)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4)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5)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於20年。

同期資料


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還應準備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1)成本分攤協議副本;
(2)成本分攤協議各參與方之間達成的為實施該協議的其他協議;
(3)非參與方使用協議成果的情況、支付的金額及形式;
(4)本年度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加入或退出的情況,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參與方名稱、所在國家(地區)、關聯關係,加入支付或退出補償的金額及形式;
(5)成本分攤協議的變更或終止情況,包括變更或終止的原因、對已形成協議成果的處理或分配;
(6)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攤協議發生的成本總額及構成情況;
(7)本年度各參與方成本分攤的情況,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額、形式、對象,做出或接受補償支付的金額、形式、對象;
(8)本年度協議預期收益與實際結果的比較及由此做出的調整。
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無論成本分攤協議是否採取預約定價安排的方式,均應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