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價格計算

經濟術語之一

會計中所說的可比性原則指會計核算工作提供的會計核算信息在不同時點上是基於一個相同的前提假設\方法與範圍等核算的,從而確保不同時期的會計核算信息沒有發生源於核算前提(方法)方面的干擾,導致不同時點之間的信息不可比較,那麼“按可比價格計算”意思就是:按同期的另外一個時點的價格來進行計算。比如說,今年這個月的價格按上一年這個月的價格計算就叫做“按可比價格計算”了。

可比價格


指計算各種總量指標所採用的扣除了價格變動因素的價格,可進行不同時期總量指標的對比。按可比價格計算總量指標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直接用產品產量乘某一年的不變價格計算;另一種是用價格指數進行縮減。

不變價格


指以同類產品某年的平均價格作為固定價格,用於計算各年的產品價值。按不變價格計算的產品價值消除了價格變動因素,不同時期對比可以反映生產的發展速度。新中國成立后,隨著工農業產品價格水平的變化,國家統計局先後五次制定了全國統一的工業產品不變價格和農業產品不變價格。從1952年到1957年使用1952年工(農)業產品不變價格,從1957年到1970年使用1957年不變價格,從1971年到1980年使用1970年不變價格,從1981年到1990年使用1980年不變價格,從1991年開始使用1990年不變價格。
國內生產總值是把按當期價格計算的國內生產總值換算成按某個固定期(基期)價格計算的價值,從而使兩個不同時期的價值進行比較時,能夠剔除價格變化的影響,以反映物量變化,反映生產活動成果的實際變動。

內容


“現行價格”與“可比價格”
在社會經濟工作中,地區生產總值等指標都是用貨幣額表示的,因而在計算時,有採用什麼價格的問題。為了分析指標的變動情況,不同情況下應分別採用當年價格、可比價格和不變價格。

當年價格

當年價格,也就是報告期當年的實際價格,如:工業品的出廠價格、商品的零售價格等。用當年價格計算的一些以貨幣表現的物量指標,如地區生產總值、工業總產值和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等,反映當年的實際情況,使國民經濟指標互相銜接,便於考察社會經濟效益,便於對生產、流通、分配、消費之間進行綜合平衡。因此,當我們需要反映當年的實際收入情況時就應採用當年價格。
可比價格
由於按當年價格計算的以貨幣表現的指標,在不同年份之間進行對比時,包含各年間價格變動的因素,不能確切地反映實物量的增減變動,必須消除價格變動的因素后,才能真實地反映經濟發展動態。因此,在計算增長速度時,一般都使用 可比價格計算(一般是按照基期的價格水平計算指標)。如:計算2005年地區生產總值增長速度,2005年地區生產總值按當年價格計算為221.51億元,按2004年價格計算為215.57億元,2004年為192.51億元,如按當年價格計算,2005年比2004年增長速度為(221.51÷192.51-1)×100%=15.1%,但由於沒有剔除價格變動因素的影響,故不能確切地反映地區生產總值的增長狀況,而按可比價格計算的增長速度則為(215.57÷192.51-1)×100%=12.0%,這一速度就較為確切地反映出我區生產總值的增長。
因此,在引用地區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這一指標之前,往往先說明 按可比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