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

納稅人既銷售增值稅的應稅貨物

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

解釋


兼營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的應稅勞務,並且這兩項經營活動間並無直接的聯繫和從屬關係

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兼營行為的徵稅辦法是,納稅人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由稅務機關核定。這一徵稅規定說明,在兼營行為中,屬於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勞務不論是否分開核算,都要征增值稅,沒有籌劃餘地;而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納稅人可以選擇是否分開核算,來選擇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兼營行為的產生有兩種可能:
(1)增值稅的納稅人為加強售後服務或擴大自己的經營範圍,涉足營業稅的徵稅範圍,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2)營業稅的納稅人為增強獲利能力轉而也銷售增值稅的應稅商品或提供增值稅的應稅勞務。
在前一種情況下,若該企業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因為提供應稅勞務時,可以得到的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就少,所以選擇分開核算分別納稅有利;若該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要比較一下增值稅的含稅徵收率和該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如果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高於增值稅的含稅徵收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在第二種情況下,由於企業原來是營業稅納稅人,轉而從事增值稅的貨物銷售或勞務提供時,一般是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方式來徵稅,這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的籌劃方法一樣。
【例】某大型百貨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5月發生如下的業務:銷售商品取得零售收入468萬元,分別核算的飲食服務部取得營業收入150萬元。
這是屬於兼營行為。對於銷售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現金(等)468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680000
對於飲食服務部收入,其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現金(等)15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500000
計提營業稅為: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75000

兼營與銷售


兩者的概念不同,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人的經營行為既涉及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非應稅勞務,稱其為兼營非應稅勞務。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整體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而兼管非應稅勞務則不同,它是不與所銷售貨物相聯繫而獨立提供的非應稅勞務,即所提供的非應稅勞務與銷售貨物無直接關係。
稅收政策規定不同,納稅人的應稅行為確定為混合銷售行為後,應按稅法區別兩類納稅,分別對其銷售收入全部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如果納稅人的應稅行為為兼營非應稅勞務,則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如果納稅人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徵營業稅的勞務要與應徵收增值稅的應稅行為一併徵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