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污染
農業污染
農業污染是指農村地區在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過程中產生的、未經合理處置的污染物對水體、土壤和空氣及農產品造成的污染,具有位置、途徑、數量不確定,隨機性大,發布範圍廣,防治難度大等特點。主要來源有兩個方面:一是農村居民生活廢物,二是農村農作物生產廢物,包括農業生產過程中不合理使用而流失的農藥、化肥、殘留在農田中的農用薄膜和處置不當的農業畜禽糞便、惡臭氣體以及不科學的水產養殖等產生的水體污染物。
2004年4月上旬,76個蔬菜樣品被送到了山西省農業環境檢測中心的化驗室,這些樣品分別來自太原市30多家蔬菜批發市場、超市及蔬菜生產基地。檢測結果令所有人大吃一驚:45個蔬菜樣品中的農藥、重金屬等項目超標,超標率59.2%。其中白菜、菠菜等葉類蔬菜超標明顯高於西紅柿、茄子等果類蔬菜,個別蔬菜中的重金屬汞含量高出正常值的一倍多。一個人如果長期食用被汞污染的食物,可引起慢性汞中毒,出現體力和記憶力減退、頭昏、情緒波動、睡眠減少、多夢等癥狀。為此,我國對食品中的汞含量設定了極為嚴格的標準。農民為使土壤肥沃,大量使用化肥,而施用的化肥中,只有三分之一被農作物吸收,三分之一進入大氣,剩餘的三分之一則留在土壤中。大量盲目施用化肥已成為一種掠奪性開發,不僅難以推動農作物增產,反而破壞了土壤的內在結構,造成土壤板結,地力下降。
近年來,在畜牧業規模養殖迅速崛起的同時,牲畜糞便造成的農業污染也呈現出加重的趨勢。許多大中型畜禽養殖場缺乏處理能力,將糞便倒入河流或隨意堆放。這些糞便進入水體或滲入淺層地下水后,大量消耗氧氣,使水中的其它微生物無法存活,從而產生嚴重的“有機污染”。據調查,養殖一頭牛產生並排造成農產品污染嚴重的主要放的廢水超過22個人生活產生的廢水,而養殖一頭豬產生的污水相當於7個人生活產生的廢水。
一方面,農民在生產中為降低成本,使用價格低廉、高毒、高殘留農藥;
另一方面,農民受種植習慣的影響,在進行溫室生產時,施底肥往往要加拌3911、氧化樂果等高毒、高殘留農藥以殺死地下害蟲,這也導致農產品中農藥殘留居高不下。
一項調查表明,化肥的超量使用已經導致地表及地下水污染加劇,而農藥的濫用致使其在環境及農副產品中的殘留現象日益嚴重。目前使用的 農藥中以殺蟲劑為主,約佔農藥總用量的78%,其中,又以甲胺磷、敵敵畏等毒性較高的品種使用最多。據農業植保部門調查,在葉菜上使用過高毒農藥的種植戶佔到32.8%,農藥施用量每年以10%的速度遞增。
農業污染如何控制、治理呢?農業、環保專家異口同聲:必須推行農業的清潔生產。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不僅要嚴把“入口關”,更要從源頭抓起,而這個源頭就在地里田間,在農業生產的整個過程中。
農業清潔生產是由三個環節構成,一是使用原材料的清潔生產,二是生產過程的清潔生產,三是產品的清潔生產。從山西省農業污染的情況看,在肥料中加拌高毒農藥,生產過程中過量施用農藥,產品上噴灑農藥,每一環節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著有悖於清潔生產原則的情況。與此同時,農業生產過程中,超量使用有機類劇毒農藥,還會造成土壤污染,這也會影響農產品的生產安全。
農業污染
專家介紹,要想從源頭上控制污染,重要的是加強對農民的培訓,大力推動生態農業建設和推廣農業清潔生產技術,努力控制農用化學物質污染;要加大生態農業的建設力度,大力推廣生態農業實用技術模式,要突出抓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知識、技術和法律的培訓。在防止規模畜禽養殖場有機污染方面,要加強畜禽養殖場的污染調查;對新建大型畜禽養殖場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使其儘可能遠離飲用水源、河流;採用先進工藝,增設污染處理設施,對現有畜禽養殖場的糞便進行處理和綜合利用;大力推廣畜禽糞便厭氧發酵和商品有機肥生產等成熟的技術,建立大中型能源環境示範工程。此外,還要加大執法力度,組織開展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的執法檢查。
美日兩國農業面原污染防治立法。美國在1972年的《清潔水法》中,第一次將面源污染納入國家法律,並提出了著名的“最大日負荷量計劃”,1977年的《清潔水法》規定對農業面原污染自願採取防治措施者,政府將分擔一部分費用,自願採取其他措施的,政府給予減免稅額等。1987年的《清潔水法修正案》,該計劃是美國聯邦政府首次對面源污染控制進行資助,鼓勵各州實施“最佳管理措施”。
日本在1992年農林水產省在其發布的“新的食物、農業、農村政策方向”(通稱“新政策”)中首次提出了“環境保全型農業”的概念,開始致力於“環境保全型”農業的推進。隨著“環境保全型”農業的提出。一系列促進環保型農業的法律也相繼出台。
美、日農業污染防治立法對中國的啟示與借鑒。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法律法規要先行。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規是美、日控制農業面原污染的重要依據。中國現行的環境法律體系主要針對工業城市的點源污染設計的,農業污染和農村環境保護尚缺少系統的法律和政策體系框架。在農業面源污染日趨嚴重的情況下,應儘快完善中國的環境法律體系,為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提供法律保障。農業污染防治立法應重視可操作性。中國雖然在《農業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中只是提出了該規定所規範的主題性內容,而對於這些內容卻缺乏進一步的具體規定。應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制定配套法規。
明確農業污染防治主管部門。中國目前的環境立法和政策措施中農業活動目前排除在環保控制之外。農業部門在促進產業發展和保護環境這兩個目標之間,往往傾向於前者。而國家環保部門對於農業污染問題,又起不到直接的控制作用。這就導致農業污染管理處於一種真空狀態。立法應明確農業部門為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負有防治農業污染的法律責任,其它部門有義務配合其履行職責。
完善農業污染法律責任。中國現行的與農業污染防治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根本就沒有法律責任規定。二是法律責任含糊、不具體,致使法律的規定無法落實。三是法律法規責任太輕,降低了法律的權威和效力,起不到懲戒作用。美、日法律懲戒措施的針對性、層次性和可操作性可供中國學習和借鑒。
現在,在農村流行的沼氣池,解決的是糞便回收利用節約農業能源問題;現在流行的綠色生態農業,解決的是無化肥污染的有機化問題。
然而這些都是在“點”上做文章。實際上,現在的污染,比如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地表水污染,大氣中的酸雨等,這些各形各色的污染,表面上看起來互不相干,事實上它們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一個整體。
如土壤中過量施用氮肥,大量流失的廢氮會污染地下水,使湖泊、池塘、河流和淺海水域生態系統營養化,導致水藻生長過盛、水體缺氧、水生生物死亡;施用的氮肥中有很多揮發,以N2O氣體(對全球氣候變化產生影響的溫室氣體之一)形式逸失到空氣里。過量的氮肥形成了“從地下到空中”的立體污染。
這些污染相互聯繫,密不可分,而以前我們所做的研究都很單一,只研究其中的一個方面,比如有人專門負責研究溫室氣體,有人專門負責研究酸雨污染,這就割斷了各種污染之間的聯繫。
因此,治理農業污染,不應該是哪個地方出問題,就去治理哪兒,那只是治表,應該考慮到,污染存在於一個大循環體中,這個大循環體牽涉到許多種污染物質的交換、轉變和遷移。
如單純治理大氣,大氣里的物質會返回到土壤中,污染了土壤,又不得不去治理土壤。只有通過控制整個“立體污染”的循環鏈,阻隔污染渠道,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業污染。從國家的角度來說,“農業立體污染”概念的提出,提醒我們治理農業污染,需要從整體上加以考慮。從“農業立體污染”防治角度來講,我們必須儘快全面實施一體化的綜合防治理論與技術研究,重點開展主要污染物在水體-土壤-生物-大氣系統中遷移規律的研究及高新技術在立體污染防治中的應用研究。通過科普和大眾媒體,加強教育和培訓,提高全民對農業立體污染認識,在適當的時候制定相應的法規,以促進農業、農村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