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部門規範性文件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是一部部門規範性文件,其制定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製內容,規範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範和遏制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由2009年5月13日第3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製內容,規範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範和遏制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建築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見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製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製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製專項方案;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見附件二。
第七條 專項方案編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製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標準、規範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製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範;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並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三條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並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髮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製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對於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製、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製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製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廢止。
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複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二)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五、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五)自製卸料平台、移動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
(二)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五)預應力工程。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二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複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碼頭、橋樑、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範圍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於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於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五)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