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根據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和地方組織法有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於1979年12月31日選舉產生了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機構簡介


徽省屆委徽省屆議選舉產。委列組:(兼),副,秘,委,共。
徽省委設綜合辦構(辦廳、研究室、制委)七委(財政濟委、務司委、選舉委、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育科化衛委、農業農村委、族宗僑務委)。
徽省務委徽省設,徽省負責。依照憲組織規,徽省委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的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3、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4、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5、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6、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
7、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8、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9、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0、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成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1、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廳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12、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省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
14、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5、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現任領導


主任:李錦斌
副主任:魏曉明、陶明倫
秘書長:白金明

地方法規


安徽省價格條例
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淮南市預防小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規定
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已開展專題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011-02-21
省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專題2011-01-13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011-01-06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2010-12-10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010-10-15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010-08-12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010-02-24
江淮普法行2010-06-17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2010-06-18
民主法制建設三十周年徵文2010-07-29
省人大十一屆三次會議專題2010-06-18

機構地址


合肥市濱湖新區中山路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