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於保障旅遊者權益的專用款項。

介紹


1995年,國家旅遊局頒布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1996年,國務院頒布了《旅行社管理條例》,調整了我國的旅行社的分類,按照經營的業務範圍將旅行社劃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兩大類型。同年,國家旅遊局為實施《旅行社管理條例》,發布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隨後國家旅遊局又發布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辦法》、《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使該項制度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國家旅遊局還同時發布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對質量保證金的繳納、退還、管理、理賠、監督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保證金為現金形式,其他有價證券、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不能作為保證金的繳付和抵押形式。支付保證金金額的決定,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和程序作出。經營國際旅遊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含經國家旅遊局許可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60萬元;經營國際旅遊接待業務的旅行社30萬元;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10萬元;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另繳100萬元。
旅行社類別和營業範圍發生變化,應按照變更后的類別和營業範圍繳納保證金。保證金必須保持滿額,支付賠償后,不足部分旅行社須在60天內補足。保證金的所有權及其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繳納的旅行社,旅行社發生合併、解散、轉產、破產等情形,保證金作為旅行社企業財產的一部分,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處置。旅行社終止經營時退還保證金。繳納保證金的有關憑證不得作為抵押或償還債務的憑證。

管理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質量保證金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旅遊行政管理機關統一制定保證金的制度、標準和具體辦法;各級旅遊行政管理機關在規定的許可權內,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證金金額的決定。
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定期檢查下一級旅遊管理部門對質量保證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下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質量保證金的有關情況,報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質量保證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納入每年的財務檢查或審計,結果予以公布,並供旅行社及有關部門查詢,以接受監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公告形式,定期公布保證金的繳納和支付情況。各旅行社也有權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其所有的保證金的支付和管理情況。
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地方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設立專門機構,對質量保證金進行管理。依照分級設立的原則,全國設置國家和省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質監所”),地市級以下質監所的設置,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旅遊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各級質監所在其委託或授權的職責範圍內,行使對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權,質監所應當接受同級旅遊局的領導和監督,旅遊局對其質監所在委託範圍內的工作承擔法律責任;此外,各級質監所同時接受上級質監所的業務指導。

繳納


我國《條例》對各類旅行社的註冊資本作了明確的規定: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繳納質量保證金:
第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業務和國內旅遊業務的,應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繳納質量保證金60萬元人民幣。
第二,國際旅行社除經營入境旅遊業務和國內旅遊業務外,經國家旅遊局審核批准,經營出境旅遊業務,還應繳納100萬元人民幣的質量保證金。每設立一個分社,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
第三,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繳納質量保證金10萬元人民幣;每設立一個分社,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

賠償制度


質量保證金是保障旅遊者權益的專用款項。當出現以下4種情形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時,以此款對旅遊者進行賠償:旅行社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遊者的經濟損失;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遊者的經濟權益損失;旅行社因歇業、解散、破產或合併后造成旅遊者預交旅行費損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8日發布《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中指出,以上4條,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件認定的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情形,適用該“保證金”賠償。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同時,執行涉及旅行社的經濟賠償案件時,不得從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經費帳戶上划轉行政經費資金。
不適用保證金賠償的情形:第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第二,旅遊者在旅遊期間發生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的;第三,適用保證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經濟糾紛;第四,超過規定的時效期限的;第五,司法機關已經受理的。

賠償程序


各級旅遊質監所具體負責質量保證金的賠償工作。質監所在審理賠償案時應遵循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公正辦案,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辦案中遵循先行調解原則,調解無效再依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進行審理,辦案中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質監所接到賠償請求書後,經審查符合質量保證金賠償條件的:符合質量保證金賠償範圍,請求人是旅遊合法權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遊者或其合法代理人的;有明確的被投訴旅行社、具體的要求和事實根據的,都要及時作出受理決定。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從接到賠償請求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受理的理由。
質監所處理賠償請求案件,能夠調解的應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30日之內作出調解,促進請求人與被投訴者相互諒解,達成協議,調解不成再作出處理決定。質監所作出的處理決定要用所屬旅遊局主管負責人簽發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決定書》通知請求人和被投訴旅行社。當事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可從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質檢所提出申訴。質監所受理賠償案件時限從受理之日起到審理終結之日為90天,有特殊原岡的經上級質檢所批准可延長30天。

賠償標準


1.因旅行社的故意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應承擔下列賠償責任:
(1)收取預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3天(出境旅遊應提前7天)通知旅遊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已交預付款10%的違約金。
(2)造成旅遊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並賠償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
(3)安排的旅遊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應退還旅遊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2.導遊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旅遊者損害的,應承擔下列賠償責任:
(1)未按國家或旅遊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遊服務的,旅行社賠償旅遊者所付導遊費用的2倍。
(2)導遊違反旅行社與旅遊者的合同約定,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對旅遊者進行賠償: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違反規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應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違反合同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應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擅自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為假冒偽劣商品,應賠償旅遊者的全部損失;私自兜售商品,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索要小費,應賠償被索要小費的2倍。
(3)導遊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旅遊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遊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30%的違約金。
3.旅行社在旅遊過程中,因相關部門的原因發生質量問題,組團社應先行賠償旅遊者的損失。
(1)旅行社安排的餐廳,因餐廳原因發生質價不符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餐費的20%。
(2)安排的飯店,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3)安排的交通工具,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4)安排的觀光景點,不能遊覽,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費,並賠償退還費用20%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