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檢察院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是全市檢察機關的領導機關,領導全市各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
(二)依法向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全市各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依法立案偵查本轄區的重大犯罪案件和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由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領導全市各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本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全市各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掌握社會治安動態 , 參與社會治安 綜合治理。
(六)領導全市各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行政訴訟和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七)依法對本市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提出抗訴。
(八)對全市各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九)領導全市各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十)受理單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並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一)對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預防對策,組織實施全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指導全市各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十二)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以及物證、書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和視聽資料的收集、固定、運用工作。
(十三)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向立法 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釋建議意見。制訂全市有關檢察工作的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
(十四)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工作;領導全市各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機構編製部門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製。
(十五)協同地方黨委管理、考核區、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根據《檢察官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任免事項。
(十六)組織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七)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十八)負責其它應當由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市檢察院認真貫徹中央關於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決策部署,結合杭州實際,出台18項具體措施,認真落實檢察環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各項工作。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12273人,提起公訴14612人。服務保障經濟轉型升級。依法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共批捕529人,起訴755人。在辦理涉企案件過程中,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依法慎重使用強制措施,盡量減少和避免因執法辦案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大力推進社會矛盾化解。認真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建立“檢調對接”機制,促進社會和諧。全面推行涉檢信訪點名約訪、專家辦理新機制,認真開展信訪積案清理,促進社會矛盾化解。點名約訪、專家辦理機制被評為2010平安杭州“十大年度現象”。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發出檢察建議,協助有關部門加強管理和防範。2010年,市檢察院再度榮獲杭州市“人民建議集體獎”。
二、推進懲防一體建設,加大反腐倡廉力度
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反腐敗鬥爭的總體部署,加強偵查預防一體、上下偵查一體的懲防一體化建設,注重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的有機統一,努力推進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全年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115件152人,其中大案95件,縣處級以上要案41人,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4220餘萬元。立案偵查瀆職侵權案件17件25人。堅持規範執法文明辦案。認真執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嚴格執行逮捕職務犯罪嫌疑人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的制度,提高辦案質量。加強辦案工作區的規範化建設,確保辦案安全。更加註重預防職務犯罪。預防鄉鎮、農村經濟合作社人員職務犯罪的檢察建議,分別被評為全省“十佳”、“優秀”檢察建議。市檢察院首創的行業預防“兩長論壇”的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好評,並在全國推廣。
三、強化法律訴訟監督,維護司法公平正義
強化偵查活動監督。全年共監督偵查機關立案211件,監督撤案240件。依法追捕80人,追訴253人。強化審判活動監督。2010年共提出刑事抗訴14件,提出民事抗訴25件。加強調處工作,有2件案件被評為全省首屆民事行政“十大調處精品案件”。強化刑罰執行監督。全市兩級檢察院與全市各看守所實現了監控系統聯網對接,實行檢察官與在押人員約見談話制度,保障了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益。聯動打擊虛假訴訟。針對民事案件虛假訴訟不斷增多的情況,市檢察院主動聯合市中級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在全省首創公檢法司四力合一的“打擊民事虛假訴訟聯動機制”。一年來,發現並受理虛假訴訟案件線索60件,為國家和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1400餘萬元,已有25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檢察院分別對該機製作了轉發,新華社內參、《檢察日報》和《法制日報》先後作了深度報道。
四、加強檢察自身建設,促進公正廉潔執法
職業道德教育深入開展。先後部署開展了“恪守檢察職業道德、促進公正廉潔執法”、“西湖先鋒”創先爭優、“反特權思想、反霸道作風”等主題教育活動,忠誠、公正、清廉、文明的職業道德深入人心。檢察業務建設成效顯著。堅持“人才強檢”戰略,開展大規模專業化培訓,深化崗位練兵活動,檢察人員專業水平有了新提高。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馮仁強、西湖區檢察院葛淑芳等5名同志相繼獲得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全國優秀公訴人、全國優秀偵查監督檢察官等國家級榮譽,受到最高人民檢察院表彰。內部監督力度不斷加大。認真開展辦案質量評查活動,對落實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等情況進行檢務督察,針對存在的問題予以整改。基層基礎工作不斷加強。在人口相對較多、社情較為複雜、涉法涉訴信訪較為集中的組團、鄉鎮、街道建立了基層檢察室、檢察聯絡室,聽民聲,察民情,解民憂,受到基層群眾的歡迎。
五、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不斷改進檢察工作
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認真貫徹落實市委《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人大工作的意見》,出台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26條具體措施。市檢察院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了專項報告。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繫溝通。主動及時向代表通報檢察工作,邀請代表參加專項檢查、旁聽公訴人出庭等活動。召開代表座談會,走訪代表,虛心徵求意見建議。編髮《人大代表專刊》,向代表通報重大工作部署、典型案件、隊伍建設等情況。自覺接受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認真辦理市政協《關於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提案,並向農工民主黨杭州市委作了當面反饋。全面實施人民監督員制度,選任新一屆市級人民監督員15人。積極推行“陽光檢務”。組織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邀請各界群眾參觀檢察執法辦案場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利,注重聽取律師意見,促進自身公正執法。
2011年全市檢察工作的總體思路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五中全會、市委十屆八次、九次全體會議精神,緊緊圍繞服務“十二五”規劃,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為載體,以提升法律、政治、社會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的辦案質量為總抓手,以強化法律監督為核心,以隊伍自身建設為保證,全面加強和改進各項檢察工作,為杭州城鄉區域統籌發展、共建共享生活品質之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人民檢察院的性質。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主要是一種訴訟法律監督,即人民檢察院通過參與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依法對有關機關和人員的行為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人民檢察院的法律地位。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的國家機構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由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產生並對它負責,這就是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檢察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一樣,均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並受其監督。二是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是分別設立的。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既獨立於行政機關,又獨立於審判機關,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檢察機關的主要機構設置及職能範圍。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分別為: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職務犯罪預防部門、檢察技術部門、幹部人事部門、組織宣傳部門、幹部教育部門、警務部門(對外稱司法警察總、支、大隊)、辦公室、研究室、監察室和行政裝備部門等部門。
其主要業務機構及基本職能是:
反貪污賄賂部門。負責辦理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共12個罪名的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工作。
反瀆職侵權部門。負責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等42種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查工作。
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及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工作。省檢察院偵查監督處負責辦理下級院偵查監督工作中疑難案件的請示,承辦由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案件和本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並負責立案和偵查監督;承辦全省涉外案件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提請複議、複核,延長羈押期限等案件及備案審查。
公訴部門。負責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同時承擔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職能。
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對刑罰執行活動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管理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工作。
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工作,辦理管轄範圍內的有關民事、經濟、行政審判的抗訴案件並承擔出庭工作。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控告申訴、舉報和刑事賠償工作,受理公民和單位的舉報、控告、申訴,承辦向上級檢察院備案的要案線索的報送,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統一管理本院受理的舉報線索,對檢察機關管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辦理由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和刑事賠償案件。
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預防對策;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實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根據我國憲法第129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檢察機關係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的主要職權包括:
(1)刑事案件偵查權。偵查權是國家的專門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收集證據,揭露、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並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權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權主要適用於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時,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參加公安機關復驗、複查,並可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補充偵查。
(2)批准和決定逮捕權。憲法第3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批准和決定逮捕權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准逮捕和對直接受理案件的決定逮捕的權力。
(3)公訴權。公訴權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權力。除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在我國,公訴權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組織都無權行使這項權力。公訴權包括決定起訴、不起訴、變更起訴及提出抗訴等。
(4)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權。立案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的權力。人民檢察院通過立案監督,依法糾正和防止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或者以罰代刑的現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偵查活動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訴的案件時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權力。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權力,一方面是懲罰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武器;另一方面,通過監督,發現並糾正偵查中在搜查、扣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現場勘驗、檢查、鑒定等環節上的違法亂紀情況,以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權利。
(5)刑事審判監督權。刑事審判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違反規定的訴訟程序以及對於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實行監督的權力。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違法行為有要求其糾正的權力。對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決擁有抗訴權,以保證法院正確行使刑事處罰權(抗訴權同時也是公訴權的組成部分)。
(6)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權。人民檢察院這一職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對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刑罰,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財產刑,是否合法、正確、嚴肅實行監督的權力;另一方面是對看守所、監獄的監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7)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權。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民事、行政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包括判決、裁決的合法性實行監督的權力。目前其主要內容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8)職務犯罪預防權。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查處職務犯罪同時,收集、分析、處理職務犯罪相關信息,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警示教育和預防措施諮詢活動,建立和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並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在重點行業、領域與有關單位共同建立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機制,檢查、通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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