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中國-東盟文化研究會

廣西中國-東盟文化研究會

2010年8月18日下午,廣西中國-東盟文化研究會成立大會在南寧舉行,社會各界的近百名代表參加了會議。

機構簡介


隨著中國-東盟博覽會每年在南寧的成功舉辦,博覽會效應在廣西各地的增強,廣西逐步形成了一支研究中國-東盟文化的專家學者隊伍,一些高校和科研單位還成立了相應的研究機構。廣西中國-東盟文化研究會的成立,將有利於整合資源、打造隊伍、積聚力量,為廣西學者在這一領域充分發揮聰明才智提供更廣闊的平台。

研究會章程


廣西中國—東盟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西中國—東盟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為廣西各類大中專院校、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從事文化研究與實踐的人員組成的,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發展先進文化,促進中國與東盟文化交流和經濟合作,推動中國—東盟博覽會的經濟與文化互動發展,發揮廣西學者在這一領域的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為南寧市東葛路29號辦公樓604室,郵編:53002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制定並實施中國—東盟文化研究與實踐規劃,交流教學經驗,推薦會員的學術研究成果;
2、組織學術年會和其它學術活動,鼓勵和支持會員積極開展文化研究和文化實踐;
3、編印《中國—東盟文化研究通訊》;編輯出版有關的叢書或論文集;
4、保護會員從事本會活動的正當權益。
5、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制和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思。
(三)凡在我區從事中國—東盟文化研究與實踐並有一定成果的大中專院校以及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3、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4、有向本會申報學術成果參加評獎的權利;
5、有介紹和推薦新會員的權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2、向本會提供文化教學、文化研究,文化實踐的成果;
3、按期交納會費。凡連續一年不交納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交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報廣西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設立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要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聘請顧問若干名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廣西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審查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指導研究會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會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開展日常工作,處理日常事務;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發各項活動;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護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前,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會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自治區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取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自治區民政廳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自治區民政廳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剩餘財產,在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治區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