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樂文化促進會

中國音樂文化促進會

中國音樂文化促進會,是由全國從事音樂文化實踐工作的詞作家、曲作家、演唱(奏)家、理論家、指揮家、社會音樂活動家、教育家、市場經營者、新聞工作者等自願組織起來的社會群眾團體。

簡介


中國音樂文化促進會及各級分會團結廣大音樂家、音樂工作者、音樂愛好者,組織開展相關的業務、學術活動、交流活動、演出活動等積極發展具有中國特色
音樂文化事業。加強音樂文化影響功能,逐步建立集創作、表演、理論研究、教育、出版、宣傳、市場普及、國內外交流等方面的綜合體系,對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社會服務。

章程


中國音樂文化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本會的名稱
中國音樂文化促進會
第二章 本會的性質
全國從事音樂文化實踐工作的詞作家、曲作家、演唱(奏)家、理論家、指揮家、社會音樂活動家、教育家、市場經營者、新聞工作者等自願組織起來的社會群眾團體。中國音樂文化促進會下設各省市、地區分會,面向社會徵集單位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通過本會及各級分會團結廣大音樂家、音樂工作者、音樂愛好者,組織開展相關的業務、學術活動、交流活動、演出活動等。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及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本協會的宗旨
團結從事各類音樂活動的專家和學者和音樂愛好者,積極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音樂文化事業。加強音樂文化影響功能,逐步建立集創作、表演、理論研究、教育、出版、宣傳、市場普及、國內外交流等方面的綜合體系,對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社會服務。
第四章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與組織中國音樂家開展音樂創作與音樂理論探討,加強專業創 作、表演、評論、理論研究、教育、宣傳等工作;
二、繼承與發展中國民族音樂傳統;
三、促進音樂文化領域專業藝術水平的提高和專業工作質量的完善,樹立崇高的藝術道 德和社會責任感;
四、組織社會各界從事音樂工作的藝術家們開展音樂藝術、學術交流活動;
五、促進與世界各國音樂團體和個人之間的音樂交流;
六、扶植新人、培養新人、鼓勵新作,獎勵為中國音樂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七、加強音樂的社會教育和普及培訓工作,積極培養社會基層業餘音樂創作和演出、教 育骨幹;
八、推進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和不斷繁榮;
九、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與管理交流活動;
十、根據國家改革開放政策,開展各項有利於協會建設的文化活動
第五章 會員管理
一、本協會的會員種類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二、會員申請入會條件
1.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 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3. 屬於本協會業務領域內和相關服務領域內的單位和個人;
4. 符合《中國音樂促進會會員入會要求細則》規定的個人或單位。(見附件一)
三、會員入會的程序:
1. 符合《中國音樂促進會會員入會要求細則》的個人或單位須提交交入會申請書;
2. 組聯部按照章程要求審查入會資格,符合要求者填寫“會員登記表”;
3. 《會員登記表》及申請入會材料由組聯部呈報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審批;
4. 組聯部按上述程序辦理會員入會手續;
5.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四、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遵守本會章程,按時繳納會費,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5. 積極關心中國音樂文化事業的發展,及時向本會彙報有關業務活動信息,為本會工 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6.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7.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8.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六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
一、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6. 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7. 會員代表大會5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8.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 代表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名譽會長、顧問,由會長推薦秘書長,報 常務理事會通過。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11.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12.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13.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14. 協會設若干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在會長、秘書長指導下開展工作;
15. 常務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本會的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工作和我國音樂文化工作中有較大影響的;
3.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 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7.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70周歲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 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8.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9. 本會的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10.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四、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 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七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一、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社會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經費管理
1.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2.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3.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 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4.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 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 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5.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6.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7.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二、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一、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 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 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理以外的活動。
四、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的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五、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一、本章程經2007年7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三、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