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簡稱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直接領導的工作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成立於1949年的條約委員會,由
章漢夫副部長兼任。1958年改稱條約法律司。此後
縮編,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
聯合國席位后,再建國際條法司。1980年獨立建制。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主要按照
國務院和
外交部給其確定的工作範圍,負責辦理以下各項工作:
• 調研外交工作中的法律問題和
國際法發展動向,為
外交決策和行動提供法律顧問服務,處理涉聯合國
條法事務、涉
港澳台條法事務;
• 承擔雙邊、
多邊條約對外談判工作,承辦國家對外締結雙邊、多邊條約和國際司法合作的有關事項,處理涉外案件;
• 負責、協調氣候變化、
海洋法、海底、極地、國際漁業、網路安全和人權等
法律事務。
調研外交工作中的法律問題和國際法發展動向;承辦國家對外締結雙邊、多邊條約和國際司法合作的有關事項,處理涉外案件,協調履行
國際條約事宜;組織參與氣候變化、環境條約的
外交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