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標誌某人具備從事導遊職業資格的證書

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導遊人員資格證書》),是標誌某人具備從事導遊職業資格的證書,是表明某人具備導遊職業的資格。證書是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或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部門頒發,即在參加導旅人員資格考試併合格后,向旅遊行政部門領取。

2016年1月,國家旅遊局通知,導遊資格證終身有效,導遊證全國通用。

證書介紹


導遊人員資格證書是取得導遊證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說,要取得導遊證,必須首先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但是,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並不意味著必然取得導遊證。
作用: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僅僅是表明持證人具備了從事導遊職業的資格,並不能實際從事導遊職業,它只是你從業的資格證明。
期限:沒有辦理導遊證時,資格證書有效期是三年(從2016年起有效期為永久),辦理導遊證時時限按照導遊證辦理日期來計算,導遊證不年審有效期是三年,如果導遊證過期那資格證同樣也過期(全國絕大部分省市按此規定,極個別省市不同,按照當地政策來定)

辦理條件


願意從事導遊職業,具有高中、中等專業學校以上學歷,身體健康,無違法和不良行為記錄,具有適應導遊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名。

辦理材料


1、提供區、縣級以上醫院體檢表;
2、填寫報名表和報名卡;
3、提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學歷證明及複印件,2寸照片3張。

辦理流程


1、凡報名從事導遊職業人員持申請材料在指定報名時間到各市旅遊局報名;
2、參加全省統一考試;
3、通過省旅遊信息網公布考生成績;
4、合格考生成績報國家旅遊局核准,國家旅遊局按合格人數發給省導遊資格證書;
5、由省旅遊局代為製作導遊資格證;
6、由各市旅遊局通知合格考生領取導遊資格證。

政策依據


1、《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3號)第三條: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製度。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遊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頒發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2、《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15號)第一章第三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人員實行資格考試製度和等級考核制度。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製度。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遊資格證。
第六條: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政策、標準和對各地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負責本地區導遊人員的考試工作。
第八條:經考試合格的,由組織考試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導遊人員資格證》。獲得資格證3年未從業的,資格證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