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華

原北京通州區環保局原副局長

胡建華,男,52歲,原北京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原副局長,因受賄罪、貪污罪,2012年6月一審被通州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

簡歷


1982年8月開始擔任通州區潞河中學教師,1986年12月進入通州區環保局任科員,之後9年的時間裡曾擔任過環保局的副科長、監察科科長,也擔任過副鄉長、副鎮長。2000年9月開始擔任通州區環保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11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羈押,同年3月31日被逮捕。7年的時間受賄100萬餘元。

指控受賄


2004至2005年間,胡建華利用擔任北京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以人民幣128.7萬餘元的價格購買市值人民幣168.31萬餘元的世爵源墅小區別墅一套,從中受賄人民幣39.56萬餘元。
因旅遊索要支票稱考察用費
2007至2009年間,胡建華利用擔任北京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北京市通州區燃煤鍋爐房整合項目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便利,為北京國際招標有限公司承接燃煤鍋爐房整合項目招標代理權提供幫助,收受支票3張,共計人民幣22.08萬餘元;后被告人胡建華以旅遊需要用錢為由,向北京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幣5.6萬元。
收公司50萬自稱合法收入
2007至2009年間,被告人胡建華利用擔任北京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北京市通州區燃煤鍋爐房整合項目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便利,為江蘇蘇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投標承建的項目提供幫助,以自己實際控制的北京大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與該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的形式,收受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47.17萬餘元。
2009至2010年間,被告人胡建華利用擔任北京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游某某在污泥處理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游某某給予的銀行卡一張,內有人民幣5000元。
用了公款不承認犯罪
2006至2007年間,胡建華在擔任北京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北京市通州區燃煤鍋爐房整合項目領導小組成員期間,以自己實際控制且不具有環評資質的北京大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與通州區市政管理委員會簽訂整合工程,收取環評費人民幣42萬元,再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將環評工作交由具有環評資質的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承擔,以賺取差價的名義貪污公款人民幣32萬元。
2009年3月至10月間,胡建華在擔任北京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北京市通州區燃煤鍋爐房整合項目領導小組成員期間,以自己實際控制且不具有環評資質的北京大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市通州區住宅鍋爐供暖中心簽訂技術諮詢合同的名義,收取環評費人民幣13萬元,再以人民幣4.5萬元的價格將環評工作交由具有環評資質的北京市欣國環環境技術發展有限公司承擔,以賺取差價的名義貪污公款人民幣8.5萬元。
據悉,胡建華被捕后,公安機關從其家中扣押的購物卡、禮品卡40餘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