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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華
湖北十堰鄖陽區政協原副主席
胡建華,曾任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2021年2月,胡建華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曾任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2016年12月8日,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政協第十四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圓滿完成預定的各項議程,胡建華當選政協副主席。
2020年7月,十堰市鄖陽區政協副主席胡建華(副縣級)涉嫌嚴重違紀和職務違法,目前正在接受十堰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2021年2月,經十堰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十堰市鄖陽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胡建華,違反政治紀律,串供堵口,偽造、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發放津補貼,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違規收受他人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活動,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參與帶彩娛樂活動;違反群眾紀律,違規向企業攤派費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工程、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罪。
胡建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修身不嚴、為官不廉,大肆受賄,甘於被“圍獵”,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並涉嫌職務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十堰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胡建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十堰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受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