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島政府
群島政府
cern Govern 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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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島政府,為琉球群島於美國治理時期所設置的治理機關;依據美國軍政府於1950年8月4日公布的美國軍政府布令第22號“群島政府組織法”(The Law Concerning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Gunto Governments),在琉球之各群島奄美群島、沖繩群島、宮古群島、八重山群島上分別成立的地區政府,負責行政治理事務,設有“群島知事”。各群島另設有議決機構“群島議會”。群島知事及議會議員皆由當地居民依據日本本土的“地方自治法”直接投票選出,任期皆為四年,可在美國軍政府的容許範圍內處理各區域內的公共事務及行政事務。在1952年4月1日由美國民政府(由美國軍政府改組)新設置的琉球政府成立后,原本各群島政府的機能改由琉球政府統一負責。